领养的孩子上户口步骤如下: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5.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6.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7.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8.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9.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10.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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