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一年级学生在校意外受伤应该由学校和侵权方负责;
2.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未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4.若学生在校已受到伤害,学校应承担未尽管理义务的过错责任;
5.若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可将学校、侵权方一起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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