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调整建筑工程承包范围怎样进行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 工程概况跟工程承包范围的解释
首先应当明确:合同是很严肃的事情,需要字斟句酌。
其次从常例上来看,一般是以“工程承包范围”的内容为准,“工程概况”指的是这个工程总体的概况,其中某些“工程内容”不属于乙方的承包,比如说很多地方房屋建筑工程中的消防这一块,一般都是由甲方另行指定分包。
最后,如果合同中因为工作的疏忽或者其他原因,使得你所做的工程内容超出了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的内容,有两个方法可以让你不受损失:
1是签证,一般来说,甲乙双方都是基于合作的意愿而走到一起来的,没有谁会主动挑起“纷争”,只要是你做的工作,当然,质量应该是保证的,甲方一般都会签给你。如果的确不属于你的内容,做做工作,也是可以拿到钱的,没有这么不讲道理的甲方的。
2就是仲裁或者上法院,我们国家的法律有一个原则,就是保护无过错一方,法官有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如果是标准合同范本,是不太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即便是出现了,也是甲方办事人员的责任,是他们写错了,施工方是无过错一方;再则,做一项工程内容不是去市场买个菜,交钱拿菜走人,它是有一定时间的,而且工程的质量是要经过甲方签字认可合格的,只要是甲方签字盖章通过验收,就证明了我做这件事情是在甲方认可的前提下做的,不是我没有经过许可的乱做,最起码是在甲方默许的前提下做的,这种情况下,在质量合格的前提下,这种官司从理论上来说,他是无论无何也打不过的。
附带着我说一下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合同已经签了,但是活还没有干,这种问题就简单了,先查招标文件里有没有这一项内容(招标文件和图纸都属于合同的一部分,有相应的法律效应),有没有这一项内容的相应图纸。有就是你的工作内容,没有就不是。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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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承包范围包含哪些
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 1。
建设全过程承包 建设全过程承包也叫“统包”,或“一揽子承包”,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单位即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职工培训、直至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全面的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为了有利于建设和生产的衔接,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这种承包方式要求承发包双方密切配合;涉及决策性质的重大问题仍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最后的决定。
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大中型建设项目。 它的好处是可以积累建设经验和充分利用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并保证建设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当然,也要求承包单位必须具有雄厚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适应这种要求,国外某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设计单位组成一体化的承包公司,或者更进一步扩大到若干专业承包商和器材生产供应厂商,形成横向的经济联合体。
这是近几十年来建筑业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部门和地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即属于这种性质的承包单位。
2。阶段承包 阶段承包的内容是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
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等。在施工阶段,还可依承包内容的不同,细分为3种方式: (1)包工包料。
即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这是国际上采用较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
(2)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者只负责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余部分则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负责供应。
我国改革开放前曾实行多年的施工单位承包全部用工和地方材料,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统配和部管材料以及某些特殊材料,就属于这种承包方式。 改革后已逐步过渡到包工包料方式为主。
(3)包工不包料。即承包人仅提供劳务而不承担供应任何材料的义务。
在国内外的建筑工程中都存在这种承包方式。 3。
专项承包 专项承包的内容是某一建设阶段中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多由有关的专业承包单位承包,故称专业承包。 例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辅助研究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供电系统、空调系统及防灾系统的设计,建设准备过程中的设备选购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以及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通风设备和电梯安装等。
4。“建造—经营—转让”承包 国际上通称bot方式,即建造—经营—转让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
这是20世纪80年代新兴的一种带资承包方式。其程序一般是由某一个大承包商或开发商牵头,联合金融界组成财团,就某一工程项目向政府提出建议和申请,取得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的许可。
这些项目一般是大型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如隧道、港口、高速公路、电厂等。政府若同意建议和申请,则将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的特许权授予财团。
财团即负责资金筹集、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全部工作;竣工后,在特许期内经营该项目,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并获取利润;特许期满即将该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经营管理。 对项目所在国来说,采取这种方式可解决政府建设资金短缺问题,且不形成债务,又可解决本地缺少建设、经营管理能力等困难;而且不用承担建设、经营中的风险。
因此,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得到欢迎和推广,并有向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扩展的趋势。对承包商来说,则跳出了设计、施工的小圈子,实现工程项目由前期至后期的全过程总承包,竣工后并参与经营管理,利润来源也就不限于施工阶段,而是向前后延伸到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器材供应及项目建成后的经营管理,从坐等招标的经营方式转向主动为政府、业主和财团提供超前服务,从而扩大了经营范围。
当然,这也不免会增加风险,所以要求承包商有高超的融资能力和技术经济管理水平,包括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