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裁判的判能组什么成语
判若鸿沟 判:区别;鸿沟:古代运河,在今河南省,秦末是楚汉分界的一条河,比喻事物的界线。形容界限很清楚,区别很。
判若两人 形容某人前后的言行明显不一致,象两个人一样。
判若天渊 高低差别就象天上的云彩和地下的泥土那样悬殊。
判若云泥 高低差别就象天上的云彩和地下的泥土那样悬殊。
批红判白 批:削;判:分开;红、白:指花卉。嫁接花木。
五鬼闹判 许多小鬼戏弄判官。剧目名。旧时也比喻居上位者被对自己不满或轻蔑的人所戏弄。
判然不同 判:显然的区别。区分的清清楚楚,完全不一样。
判若水火 判:区别。比喻两者显然相反,互不相容。
天地剖判 犹言开天辟地。比喻空前的,自古以来没有过的。
析珪判野 谓封爵分土。
2. 裁判这样判对吗
我对楼主所列案例,有以下看法: 1).是裁判员错判。
其理由,裁判员的宣判是'确认",裁判员没有宣判撞击的球号,击球员无权闪击。 6号球过二门,裁判员宣判是"6号二门得分撞击1号"。
6号击球员是按照裁判宣判成功闪击1号球,又再次续击击中8号球,全部行为均没有犯 规。 2).裁判员吹黑哨,暗中帮助红方。
既然裁判员观察,过明知"6号球与9号球接触",为什么不宣判为"撞击9号6号二门得分撞击1号"。反而倒打白方一耙,宣判成"未闪击9号球"犯规。
这是明目张胆的执裁不公。 由于裁判吹黑哨制造了冤案,两队双方形成平分,由红方单球高分获胜。
本来,若不是裁判不公,白队6号球再成功闪击8号球撞中柱或6号球双杆进三门,必是白球方获胜。 3),裁判吹黑哨是球场吵闹成因之一,规则中应当有针对裁判吹黑哨对其处分的条文,只有号召式的职业教育道德条文是不行的。
3. 裁判文书怎么填写
裁判文书写的是否好,一是看叙述事实是否清楚,二是看是否有分析。
裁判文书是要高度体现出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要言之成理论之有据,三是看是否体现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真正保护。 1、办理刑事一审案件,制作刑事一审法律文书,不仅要有一定的刑法理论基础,实践中往往更需要一定的语言文字功底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写刑事一审判决书,首先要把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恰当,这就要有一定的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判决书中的语言,一般不宜使用方言俚语,而要使用“法言法语”,要紧紧依据法律规定来组织文书语言,这就要有一定的刑法等法学理论修养;判决书的案件事实叙述以及论证的层次性、逻辑性等,又需要作者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因此,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文书,就是一篇好的论文。
基于这种认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极力贯彻不断学习的思想,不断结合所办案件对文书的写作方式进行研究探索。学习研究最高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分别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经济犯罪审判指导》登载的各类刑事判决书。
这些判决书都是最高法院从各地法院精选出来的,不论在案件的典型性方面,还是在判决书制作的质量方面都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如《经济犯罪审判指导》2004年第1辑刊登的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一审判决书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侦查人员取证地点不合法等辩护意见,判决书是这样评价的:“本案侦查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本案大部分证人居住或者工作在安徽,侦查机关通知证人到侦查人员在外地办案居住的宾馆或者招待所进行,是工作需要,没有证据证明有关证人因为取证地点的原因而作了虚假陈述,”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再如《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原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该判决书在格式上没有采用通常的方式,即先叙述指控的事实、简要概括指控证据,后写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详细列写确认的证据,再评价辩方意见,最后阐明判决理由,而是采用了“一事一控一辩一评”的格式,即针对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采取一起一清的方式,在每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后,紧接着表述控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辩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再叙述法官对双方意见的评述。
这样的表述方式对于多起指控事实的案件非常恰当。 2、民商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它体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果,是止纷息争的工具,是公正与效率的载体,是法官技能的赛场,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对判断人民法院公正与否、效率高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份好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不仅能客观地反映该案件的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而且能起到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的作用,还能起到应有的法制宣传作用,促使民事主体依法行事。要写出好的裁判文书,法官需要有丰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成熟的社会经验,丰富的人生阅历,一定的文学素养。
笔者查阅了相当一部分民商事裁判文书,从中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程序性问题,包括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关情况写的不够恰当,格式不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的式样》的制作规范,该问题涉及法官的基本素质及司法理念问题,对此笔者不再赘述。 2、说理不透。
(1)对证据不予理睬、不予分析或分析不透。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所在,是法院认定法律事实的前提,它直接关联着当事人案件的胜败与否,直接决定着法院如何判案,在查阅的有些法律文书中,笔者发现少数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证据根本不予理睬,这样势必导致该法律文书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及其裁判成了无源之水;有些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加分析便直接采信,有此导致对方当事人的严重不满,它为人们对该裁判文书的合理怀疑提供了机会;有的法官对证据分析不透,决定证据采信与否的着力点是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在分析证据时必须准确地适用法律 ,又要运用其在相关领域的知识与才华,还要掌握一定的逻辑规律,然而笔者发现有些法官在分析证据时对法律知识把握不够,对有关生活常识及专业知识掌握肤浅,逻辑规律意识淡薄,从而在分析证据时出现适用法律不准、认识上有偏见、推理上出现矛盾等不正常情形,这些都势必会动摇法律事实存在的根基。
(2)采信证据与法律事实脱节。从采信证据到认定法律事实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它要求法官的思维是法律思维,在此前提下的推理是无论归纳推理还是演绎推理都必须符合逻辑规律,然而,笔者发现有些法官的思维违背逻辑规律,出现采信的证据推不出所认定的法律事实的怪现象 。
(3) 法律事实与判理衔接不顺。判理就是阐明判决的理由,从法律传统看,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演绎推理的方法决定了法官的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请求无法通过判例而只能通过具体的判决理由来阐述,因此一份优秀的民商事判决书的判理部分既是判决书的灵魂,又是联系法律事实与法律引用乃至裁判结果的桥梁与纽带,是反映法官水。
4. 判怎么组词叛变,裁判
判组词 :
判断、
宣判、
判刑、
判别、
评判、
改判、
判明、
判罪、
判决、
判例、
判处、
谈判、
裁判、
判官、
判读、
研判、
批判、
审判、
判定、
公判、
书判、
判县、
元判、
判阴、
迥判、
判文、
判子、
铨判、
判单、
判析、
剖判、
龟判、
判书、
判署、
佥判、
判状、
臆判、
判辞、
判裂、
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