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案信怎么写
报 案 信 致:福州市公安局 报案人系专业从事印刷的公司,今年年初经人介绍,***陆续与报案人有业务往来,至2006年5月15日止欠报案人23万多元的印刷费用,同日***写下欠条承诺同年6月1日前归还20万元,但并未还款,期间还陆续向报案人下达订单,报案人也按约交货。
后***主动要求与报案人订立书面合同,经协商双方于2006年8月12日订立《印刷合同》,合同约定报案人发货之日起十日内***应付清全部货款,最迟于当月30日前付清。但至2006年9月26日止,***共欠货款69.467万元。
此后,***音信全无,报案人遂派出员工于同年10月4日前往***住地东莞莞城区罗沙路2号国泰公寓717室,被房东告知***已于2006年8月18日前退租,不知所踪。后赶往其莆田住址,也不见踪影。
报案人认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报案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在收受报案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的,且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合同诈骗,故特向贵局报案。 此致 敬礼 报案人: 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2. 个人被诈骗后怎样写报案信
一、如何接受刑事立案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4款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因此,对于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立案的材料来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首先都应当接受并进行登记。接受并不等于立案,立案是接受材料之后的一种决定,接受在是立案之前对立案材料来源的受理。接受以后对于不属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对于属于自己管辖,但根据案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二、可以口头告诉吗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1、严格区分诬告与错告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2、保障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并满足其合法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