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后小孩的出生证明怎么办
根据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政府网站资料,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办事指南:
申请条件:
《出生医学证明》已经签发过,但家长因丢失或摧毁等情况,需要补办的。
提供材料:
1、由申领补证人提交原签发机构7a64e58685e5aeb931333363363538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住院病历、分娩记录、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
2、原签发机构对所提供的住院病例、分娩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真实性出具的证明信;
3、补证机构(县卫生行政部门)向申领补证人出具《关于委托核实出生入户情况的函》;由申领补证人携带《关于委托核实出生入户情况的函》到父母双方户籍地户口登记机关调查并带回《出生入户情况回复函》;
4、《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提交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涂改损毁的提交被损毁证原件);
5、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及复印件(原证仅显示母亲信息的,只提供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登记簿)。由申领补证人首先到《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机构申请查找原住院信息和签发记录。
办理流程:
1、由申领补证人首先到《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机构申请查找原住院信息和签发记录;
2、到县卫生局申请补发,提交全部相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予以补发。
可根据以上规定,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离异后,孩子的出生证明如何办理
一、父母离婚,孩子还需要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才可以办理出生证明的,虽然父母已经没有婚姻关系但是也是孩子的父母,所以必须要父母双方身份证。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扩展资料
出生公证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加意见,加盖公章);无法提供前述证明的,可提供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户口簿在同一本上同时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本证明;
4、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如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若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故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5、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6、申请人已移居境外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或户口注销证明(应显示申请人的出生地);
7、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如无出生证,视情况提供反映出生事实的其他证明资料,如独生子女证、住院分娩资料、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资料(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计划生育服务证等;
8、公证书在域外使用的,申请人应提供近期大一寸证件相片(张数:所需公证书份数+1),所提供照片应与申请表上所贴照片相同。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照片,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
9、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生医学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生公证
3. 再婚如何办理出生证明
你是再婚已育,且在前婚姻中生育了两个女儿,本应的生育权已经使用,理论上是不可以再生孩子的,但你现任丈夫是初婚未育,属于他的生育权还在,你们组成新家庭后的确是可以生一个合法的孩子。
只要带上你离婚时的抚养权判决书、你二女儿(如果她是超生)缴社会抚养费的回执、你们的结婚证、身份证、你丈夫的初婚未育证明等到当地的计生部门申请准生证,通过审批后你才可以生孩子(孩子出生前通过也可以),否则这个孩子将按第三胎罚社会抚养费。另外,他们要求你二女儿的出生证明就是想确认孩子是否属于计划内人口,如果你的二女儿不属于计划内人口,就必须缴社会抚养费,缴清了这个费用,你才可以通过审批,不然你现在怀的孩子就只能算非计划内人口,到时罚款是很可观的。
至于你前夫与这事无关,也无须他的任何证件。
4. 离婚孩子怎么办出生证明
出生时,可以在孩子出生医院产科凭孩子父母身份证,申请办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事后补办,需要孩子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申请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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