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写作的标准格式为: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加括号标注。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