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敕这字拼音怎么写
敕
chì
帝王的诏书、命令:敕命。敕书。敕封。奉敕。宣敕。
告诫:申敕。戒敕。
古同“饬”,整顿。
笔画数:11;
部首:攵;
笔顺编号:12512343134
敕
勅
chì
【动】
(形声。从攴(pū),束声。本义:告诫,嘱咐)
同本义〖admonish〗
敕,诫也。——《说文》
敕天之命。——《虞书》
又如:敕晓(告戒晓谕);敕谕天下(朝廷告谕全国);敕戒(警戒,教诫)
通“饬”。整治;整饬〖putinorder〗
既匡既敕。——《诗·小雅·楚茨》
君子以明罚勅法。——《易·噬嗑》
敕身齐戒。——《汉书·礼乐志》
惧余身之未敕。——《后汉书·张衡传》
又如:敕法(整饬法令);敕设(整饬周备)
委任,任命〖appoint〗。如:敕目(任命官员的名单)
皇帝下命令〖orderimperially〗。如:敕赐(皇帝命令赐与);敕许(敕命准许)
敕
chì
【名】
皇帝,帝王自上命下之词(汉时凡尊长或官长告诫子孙或僚属,皆称敕。南北朝以后专指皇帝诏书)〖imperial〗
手把文书口称敕,回车叱牛牵向北。——白居易《卖炭翁》
又如:敕书(皇帝行文给臣僚的文书);敕命(皇帝颁赐爵位或物品的诏命);敕符(书有皇帝命令的凭证)
敕令
chìlìng
〖constitutionesprincipum〗指帝王所发布的命令、法令或立法
敕勒
Chìlè
〖ancientnationalityintheChinesNorth〗又名铁勒,我国古代北方的少数民族
敕勒川,阴山下。——北朝民歌《敕勒歌》
谢谢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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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敕
敕拼音:chì ,笔划:11部首:攵五笔输入法:gkit | 有关敕的汉字演变 | 有关敕的谜语 基本解释: 敕 chì 帝王的诏书、命令:敕命。
敕书。敕封。
奉敕。宣敕。
告诫:申敕。戒敕。
古同“饬”,整顿。 笔画数:11; 部首:攵; 笔顺编号:12512343134 详细解释: 敕 勅 chì 【动】 (形声。
从攴(pū),束声。本义:告诫,嘱咐) 同本义〖admonish〗 敕,诫也。
——《说文》 敕天之命。——《虞书》 又如:敕晓(告戒晓谕);敕谕天下(朝廷告谕全国);敕戒(警戒,教诫) 通“饬”。
整治;整饬〖putinorder〗 既匡既敕。——《诗·小雅·楚茨》 君子以明罚勅法。
——《易·噬嗑》 敕身齐戒。——《汉书·礼乐志》 惧余身之未敕。
——《后汉书·张衡传》 又如:敕法(整饬法令);敕设(整饬周备) 委任,任命〖appoint〗。如:敕目(任命官员的名单) 皇帝下命令〖orderimperially〗。
如:敕赐(皇帝命令赐与);敕许(敕命准许) 敕 chì 【名】 皇帝,帝王自上命下之词(汉时凡尊长或官长告诫子孙或僚属,皆称敕。南北朝以后专指皇帝诏书)〖imperial〗 手把文书口称敕,回车叱牛牵向北。
——白居易《卖炭翁》 又如:敕书(皇帝行文给臣僚的文书);敕命(皇帝颁赐爵位或物品的诏命);敕符(书有皇帝命令的凭证) 敕令 chìlìng 〖constitutionesprincipum〗指帝王所发布的命令、法令或立法 敕勒 Chìlè 〖ancientnationalityintheChinesNorth〗又名铁勒,我国古代北方的少数民族 敕勒川,阴山下。——北朝民歌《敕勒歌》 相关词语:更多有关敕的词语>> 遵敕制敕约敕豫敕诏敕正敕整敕元敕阴敕应敕遗敕训敕修敕宣敕衔敕帖敕特敕手敕申敕跋敕棰敕敕戒敕设敕正敕答敕令敕建敕唤敕印敕躬敕谕敕目敕身敕牓敕教敕撰敕语敕头敕授敕准敕封敕造敕厉敕符敕勒敕始毖终敕力敕许。
3. 敕是什么意思
汉武帝时为了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有意识任用一些酷吏来担任司法官员。
有个著名的酷吏杜周当了主管司法的廷尉,在审理案件时,揣摩被告是皇帝打算排挤的人,就有意罗织罪名,判处重刑;被告是皇帝打算宽大的人,就故意长期关押不做处理,等到时间长了就向皇帝报告请求平反。有人看不惯他这样,责问他说:“作为廷尉要为天下主持公平,但你却不按照法律办案,专门以皇帝的意思来审判,办案难道应该是这样的吗?”杜周回答说:“法律是哪里来的?以前的皇帝宣布的就是‘律’,现在的皇帝宣布的就是‘令’,只要有现在皇帝的指示就可以了,有什么要一直遵照的法律!”杜周为此得到汉武帝的欣赏,交给他办很多“诏狱”(皇帝交办的案件),单是“二千石”官员的案件就有近百件,每年还有各地地上报的千余件疑难案件。
杜周办案都用酷刑逼供,被牵连入案的人竟然有十多万人。他自己连连升官,一直升到御史大夫,位极人臣。
杜周的话是一种狡辩,但其中说到“律”和“令”的关系,确实是秦、汉时期法律的情况。当时的“令”是指皇帝的诏令,正式发布的令是一种单行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在皇帝死后他所发布的某某令依旧被认为有效时,该令就会被改称某某律,具有正式的、永久的、普遍的效力。因此律、令并称,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不过皇帝一般的指示“诏”并不是令,必须是明确规定要将这一指示“著为令”的,才可以由有关的大臣进行整理、提出具体条文,经皇帝批准发布为令。所以杜周所说的只要皇帝有指示就可以用来办案的,是不符合当时惯例的。
历代统治者都知道,社会实际情况是不断变化的,为实现统治,需要经常修改法律。但是和现代不同的是,老皇帝制定的法律被认为是“祖制”,从伦常的角度讲后代是不可以改变祖先法律的。
所以后来的皇帝只好采用发布大量单行法规的办法来补充法律。秦汉时是以皇帝发布的令来补充律,曹魏以后“令”成为制度性法典的名称,皇帝发布的正式指示被称之为“敕”,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就成为单行法规。
比如《唐律》明确规定,皇帝发布的敕只具有特定的、临时的效力,各级官员必须按照敕的指示行事,但是在事后不得援引敕来处理类似的事情,如果法官直接援引敕来裁判案件,就犯下了要判处两年徒刑的罪行。皇帝的这种临时处分性质的敕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累租盾,由刑部上奏皇帝,将敕整编为单行法规的草案,请求皇帝批准发布为“格”(或者称“永格”)。
敕只有转化为这种“格”,才具有了普遍的、永久的法律效力,成为可以补充律的、与律并行的、正式的单行法规。唐中期以后,整编格的情况逐渐减少,在编格以后皇帝又发布的规范性的指示被移为“格后长行敕”,直接就具有单行法规的效力。
唐末这种情况越来越常见,于是“敕”一经发布就成为单行法规。这后来就影响了宋朝,法律体系中“敕”具有了头等的重要性。
宋神宗曾明确说过法律体系为敕、令、格、式。敕经过累积后就按部门编订为“编敕”,具有法典性质。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敕”并不是皇帝一个人的意志表示,唐朝时的“敕”都是要经过中书省起草、皇帝过目,再经门下省复核(如果有异议可以封还)盖章的程序。两宋时的“敕”制定程序有所简化,但仍然是要由中书舍人起草、宰相复核、皇帝批准的程序。
皇帝直接下达的指令称为“御笔”,并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宋徽宗统治后期,经常发布“御笔”干预司法审判,遭到司法部门的抵制,宋徽宗为此大怒,1106年特意下达诏旨说:“出令制法,重轻予夺的权力是由皇帝来掌握的,而近来下达的‘特旨处分’,被司法部门引用敕令,认为是妨碍司法,阻止不准施行。
这是以司法部门应该遵守的规则来阻挠皇帝的意志。擅自杀生才叫王,能够利人害人的才叫王,有什么法令可以阻挡?”于是规定凡有“御笔”处分的,不准依照现有法律来阻止,否则的话就要算作“大不恭”(即大不敬)罪。
第二年又规定凡“御笔”断罪的,不许到尚书省喊冤。但是即使是这种“御笔”,实际上仍然是由蔡京等宋徽宗的亲信起草的。
1127年宋徽宗被迫让位给自己的儿子,大臣立即建议废除“御笔”断罪制度。金元以后逐渐将皇帝发布的这种单行法规统称为“条格”或者“例”,明朝将列有几条的“例”称为“条例”。
明朝初年明太祖朱元璋曾经明确表示:律是永久有效的“常经”,而条例只是“一时之权宜”。在这一原则,明朝前期历朝的惯例是,每当新皇帝即位,就宣布前朝发布的所有条例一律作废,裁判只准援引《大明律》。
经过一百多年后,《大明律》显然已很难符合变化相当大的社会情况,1500年经明孝宗指令,朝臣仔细审核历代的条例,整编出297条,编订为《问刑条例》,被明孝宗批准发布,并且规定以后不得废除,与律并行,永久有效。以后经过两次修订,到明末《问刑条例》已经有382条,许多基层司法部门为了检索方便,将《问刑条例》与《大明律》合编,形成律例合体的法典。
清朝也继承了明末的传统,律例合编为法典。1740年颁布《大清律例》的同时,曾规定每五年修订一次条例,将皇帝在五年内发布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