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债的保全制度的两种方式,后逐渐为两大法系所继承。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
1.法理依据不同。保全撤销权属传统意义的撤销权,撤销权依据我国民法。
2.权利设立的体系目的不同。撤销权和保全撤销权分属合同的效力制度与债的保全制度。
3.权利的行使主体及原因事由不同。撤销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全撤销权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4.申请撤销的裁决机关不同。合同撤销权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而保全撤销权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5.行使权利的效力扩张不同。撤销权的行使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保全撤销权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
6.撤销权的申请时限不同。两种权利的行使都要求撤销权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保全撤销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申请时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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