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加强对公司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一、公司对外投资、担保须由股东决定
对外投资或担保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的风险,严重影响着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旧公司法中对此规定得不足并且过于僵化。
二、违法决议可撤销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法或者前述会议存在程序违法、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现象,但旧公司法仅仅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法有原则性规定。
三、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往往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但旧公司法对此规定得不够具体全面且缺乏救济措施;在实践中,小股东很难依法获取足够的公司资料、信息。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小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权
为解决部分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依法或不依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的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五、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缺失股东退出机制是旧公司法的一大弊端,新修订的公司法弥补了这一缺陷,保护了有不同意见的小股东权利,对大股东滥用权利予以限制,该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怎么维护做为股东的权利
这段时间你还是公司股东,当然可以查。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首先,股东应当提出书面的请求,并说明目的;其次,公司应当在股东提出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再次,若公司拒绝查询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的查阅。最终由法院判断查阅账簿的合理性并
作出判决。
3.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意义
股东权利的保护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本人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公司的债权人、管理人员、公司所在地的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利益。在我国,股东权利的保护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及立法机关探讨的重点。人们精 心地设计了种种制度,但都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时常遭受来自多方面的侵害。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有的制度过分地强调了政府的行政干预,忽视了股东的自我保护,即忽视了市场经济中私法自治、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过度强调政府干预导致了股东过分地依赖国家的保护,他们把政府的干预看作是权利保护的惟一“法宝”,从而失去了行使和保护自己权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久之养成了惰性,最后甚至漠视自己应享有的权利。
我国现有的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建立于这样一个理论假设: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属于非专业人士,缺少专门的知识和经验,因此,股东很难进行自我保护。同时由于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家就自然成为股东权利的“保护神”。正因如此,公司法严格规定公司成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公司成立和上市的“门槛”,严格限制经营范围,详细地规定了一些禁止行为及行政处罚,凸现出较浓的行政色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股东自治是公司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股东的权利最终要靠股东自己去捍卫,股东自己的事情也最终要靠自己去解决。离开了发挥股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家的干预最终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加强股东权利的自我保护应通过以下风点。
第一,提高广大股东的权利保护意识。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思想和长期极“左”思想的影响,我国股东的权利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应当加强宣传,培养股东的权利保护意识。
第二,促使股东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股东权利的行使是权利保护的前提。首先,股东应积极参加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把自己的意愿表现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再根据表决规则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形成了股东(大)会决议,从而产生对公司、公司的机关及管理人员的拘束力。同时通过行使表决权选择最合适的管理人员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其次,股东应积极行使知情权。由于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因此大多数股东与公司间的信息时常是不对称的。而对于公司信息的充分了解是股东作出决策和进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股东应积极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和各种会议记录,掌握公司的各种信息,以便有利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后,股东应对公司机关及选任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或者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以纠正不利于股东的行为。
第三,通过成立股东保护协会来保护权利。股东们除了应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的决策、加强监督,争取内部控制权,维护自己的利益,还应借鉴国外的经验,成立“股东权利保护协会”等团体,借助团体的力量来全面保护股东的权利。
第四,积极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侵害股东权利的各种违法行为,广大股东应积极提起民事诉讼,这样既可以获得民事损害赔偿,也可以惩罚违法行为,遏制该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股东权利保护是个系统工程,应从多方面着手,但毋庸置疑的是,自我保护才是股东权利保护的最佳方式。股东,你才是维护自己权利的“保护神”!
4.如何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权利
结合我国实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中小股东权利。
(1)重新构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公司法》内容;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3)设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专门机构;
(4)借鉴西方做法。如;限制大股东的自由转让,赋予中小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建立累计投票制度、限制表决权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赋予中小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和提案权;确立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或可撤消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5.公司法中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是股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时,是股东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重要机会。当股东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时,有权要求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请他们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和知悉的有关情况,股东要求有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被要求的人员应当出席,并应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因无法解释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绝出席会议,更不能因无法解释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绝股东的质询。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主体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如何提出要求,由哪些人提出要求,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便于这一规定的落实,确保股东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维护,公司章程应当对有关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多少股东在股东会议上提出就应当出席,或者直接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所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为了便于开好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保《公司法》规定的质询权利得到较好的落实,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的质询程序做出具体的规定,或者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公司可以根据章程制定的原则做出具体的规定。
其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公司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监督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或监事有以下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等。
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在履行《公司法》规定上述职权时,应当有权利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生产经营情况、相应的会计资料等,以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确保正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董事、高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依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为确保《公司法》这项规定的落实,公司章程宜细化规定。公司章程不能做出规定的,公司也可以专门就监事会或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做出细致的规定,以便于公司内部运作关系畅通有序,避免公司产生内耗,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新《公司法》对董事等人员辞职时违反规定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情况进行事后救济也做出了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数)单独或者合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股东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数)单独或者合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代表股东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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