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认定作品的独创性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是必要条件。
独创 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 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判断作品 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但是在评价作品 的独创性时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 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 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 创性。
2.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的特点是怎样的
各国著作权法中都明确规定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
那么就某一作品具有独创性,只要求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是新的或独创的,是不同于他人的表述,而不要求被表达的思想观念也是新的。事实上,即使是对于那些古老的,或者人人皆知的主题或思想观念,只要作者能够以独特而新颖的表达予以表述、阐发、论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然,如果作者具有某种新的主题或思想观念,又必然有助于他创作出新颖独特的表达。 与此同时,在不同种类的作品中,独创性的体现方式,或者对于独创性的要求程度可能有是不同的。
例如,在小说、诗歌、戏剧等文学作品中,虽然是就同一个主题进行创作,由于作者的阅历、心态、角度的不同,很容易创作出在表达上很不相同的作品,从而使得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 而在人物传记、历史研究一类的作品中,由于不同作者所使用的资料基本相同或相似,创作出来的作品也具有或多或少的相似性。
在这类作品中,独创性可能体现在作者对于材料的选择、编排和说明上,不同于文学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至于一些事实性和功能性的作品,如摄影、地图、法律文书等,或者是要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或者受到某些公文程式或惯例的限制,很少的一些变化,甚至是一些细小的变化,可能就体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
因此,法院在进行侵权认定时,尤其是涉及两部相似作品时,一般都会就不同种类的作品掌握不同的独创性标准。
3.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续写作品具有其自身的独创性。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 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 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 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 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
相反的观 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 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 独立性。续写作品不是简单的复制,更不是抄袭和剽窃。
它是作者 在原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独立的创作活动而完 成的。 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构思、独立创新的结果。
续写者虽然 尽可能地按原作者的意图进行续写,但不能脱离续作者本人的思 维;实际上仍是以续作者本人的才能、风格为主导,按续写作者的 逻辑思维向前发展的。续写不是对原作的抄袭或重复,而是一种新 的创作,它有自己新的内容、新的风格,是续写作者独立创新的结 果。
因此,续写作品与原作之间有实质性差异,续写作品与原作品 是可以分离的。续写作品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离开原作而独立存 在。
尤其对完整作品的续写,续写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 脱离原作,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