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意义的选举是具有“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形式上采用普选制”,“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作指导”三个特点的选举。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规则:
1.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4.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5.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转载请注明出处育才学习网 » 什么是近代意义的选举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