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今天收到一张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业务,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相关结算服务。如果你们企业属于进出口企业,就可以与境外对手在签订合同时采用人民币结算方式。
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一是《企业信息情况表》;二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五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六是《税务登记证》;七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2. 跨境人民币可以怎么用
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其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多种结算方式。 使用跨境人民币进行结算增加了贸易结算币种选择,规避了汇率风险。
作为境内企业的本币,跨境人民币使合同的计价货币与生产用资金币种一致,在合同签立时企业就可以切实了解到交易的成本和收入。 跨境人民币交易还解决了过去进出口收付款需要兑换的麻烦,也避免了因汇兑而产生的财务成本。
其出口退税手续相较于过去也更加简便,使用人民币使得申报币种与退税币种一致,避免了汇率折算损失。 对于企业来说,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融资,既不会给企业增加额外财务负担,对于跨境集团企业来讲,还可以协助企业灵活高效管理集团资金。
在目前我国境内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企业要想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就应保证如实注册、真实出资、资信良好,具有国际结算业务经验,遵守财政、商务、海关、外汇管理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
除此以外还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并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 以上便是跨境人民币分析内容,仅供参考。
3. 银行如何填写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申请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第三条 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接入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条 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五条 银行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银行可以通过直联方式或间联方式在其注册地一点接入系统。直联方式是指银行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系统直接对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
间联方式是指银行用户通过登录系统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 直联方式作为主要接入模式,间联方式作为辅助的、应急的接入模式。
银行应当争取从自身业务系统中抓取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的交易主体、发生日期、金额等基础信息,在补录相关信息后,报送系统。
4. 人民币境外结算如何操作
希望有帮助!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机构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实施管理。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
在办理有关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时,境内机构应当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第五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或未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递交以下材料,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书;(二)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资申请文件复印件;(三)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3天内完成相关信息登记手续。
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应当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第六条境内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后,可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或前期费用人民币资金汇出。
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相关材料,并认真审核。在审核过程中,银行可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审核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后,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15%。
如确因境外并购等业务需要,前期费用超过15%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通过境内机构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的结算,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
第九条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时,银行应当登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审核,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第十条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的境外直接投资汇出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境内机构已经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前期费用,应当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银行在为该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时,应当扣减已汇出的人民币前期费用金额。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前期费用跨境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银行应当督促境内机构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对拒不调回的,银行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
经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利润处置决议等材料,银行可以为该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利润入账手续,并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利润汇回信息。第十三条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收支,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
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第十四条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第。
5.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具体流程
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3)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5)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6. 人民币境外结算如何操作
希望有帮助!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机构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实施管理。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
在办理有关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时,境内机构应当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第五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或未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递交以下材料,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书;(二)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资申请文件复印件;(三)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3天内完成相关信息登记手续。
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应当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第六条境内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后,可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或前期费用人民币资金汇出。
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相关材料,并认真审核。在审核过程中,银行可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审核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后,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15%。
如确因境外并购等业务需要,前期费用超过15%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通过境内机构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的结算,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
第九条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时,银行应当登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审核,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第十条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的境外直接投资汇出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境内机构已经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前期费用,应当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银行在为该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时,应当扣减已汇出的人民币前期费用金额。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前期费用跨境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银行应当督促境内机构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对拒不调回的,银行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
经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利润处置决议等材料,银行可以为该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利润入账手续,并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利润汇回信息。第十三条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收支,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
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第十四条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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