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就是想问,合同中那个保险条款应该怎么写
首先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指规定保险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条款称除外责任条款般保险负保险责任事故及损失范围采用列举形式保险单规定各类保险合同列明免除条款尽相同通几面内容: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原辐射污染 其我《保险》第十七条规定:保险故意行等造保险标损失保险标自身自耗损及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等保险承担保险责任我律规定保险合同规定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应向投保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产效力根据高民院司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条件:第、保险单提示投保注意;第二、关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其律等书面或者口形式向投保或其中国作解释使投保明该条款真实含义。
2. 保险公司为什么把保险条款写来很多人看不懂
的确,生活中一些人购买保险产品,往往因为条款难懂,就不再仔细阅读。如此,既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同时也容易引发大量保险纠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一项调查显示,在已购买保险的被访者中,不清楚合同免除责任条款的比例高达45.4%;在不买保险的被访者中,有近10%的人拒绝买保险,就是因为“看不懂合同”。
其实,早在2004年,中国保监会就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尽管如此,晦涩难懂的保单依然大量存在。因此,由于投保人看不懂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亦不鲜见。可见,对于投保人,只有通俗化的合同条款才能让他们轻松阅读,明白地购买保险产品,并保护自己的知情权。虽然不可否认,保险合同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文书,合同越缜密精细,对将来发生问题的解释越清晰,双方发生的纠纷就会越少。但是,如何尽量做到通俗化与法律文本的严谨性相结合,还需要一个过程。在目前情况下,消费者对于有些看不懂的保险合同条款,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尽到补充说明的义务,以此降低因为看不懂合同带来的风险。
3. 各位高手
在 FOB 或 CFR 合同下,如果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由买方负担保险费时,可订为:“由买方委托卖方按CIF发票金额的***%代为投保海洋运输险,按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条款(A)负责,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 (Insurance is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on behalf of the Buyers for ***%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Marine Risks as per Institute Cargo Clause(A)dated Jan.1,1982, Premium to be for Buyer's account.)。
4. 保险条款的解释,请指教,谢谢了
如果从字面意思理解保险公司会做出不赔的解释,可以这样理解:
生效后或复效一年后。如果赔了,这句话逻辑上有问题。
首先,在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都有诸如“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以给付一次为限)……。”的定义。我们要理解的是,保险公司为何如此规定。因为一般客户在进行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投保客户进行调查,如生存调查、财务调查、身体检查等等,但还是会照成公司的理赔风险。因为,身体不健康、财务不健康都会被保险公司拒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原则是我的客户可以发生风险,但只有我认为你在投保时没有问题,我才可以收客户钱,承保,未来一旦发生,我保险公司认了,我会赔钱给客户的;但,这里的案例是“本合同生效或或复效一年后”,为什么加上这个条件?!因为,我保险公司认为,就算已经是我的客户了,也有一部分还是有风险!怎么办?只有加上一个期限才行!多长?一般像重疾或是意外的险种是180天或1年!所以,一但有客户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有一个等待期。只有过了等待期,才能赔付全额,否则不赔或只有所交保费!
其次,来解释为什么要设复效一年后才理赔。因为,复效就是保险费在长期缴费的过程中停止了缴费,想重新再次缴费的时候,保险公司会认为,有风险!(如,已经生病的客户想复效),所以就规定复效成功的一年后,才可以理赔!意思就是和重新购买一样一样的!!
最后,关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就容易理解了,如果合同生效后,就理赔,那样子,复效不复效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保险公司在复效检查和第一次购买时的尺度是一样的!,都得过一年!!相应的,如果复效一年后,理赔全额是对的,也必然是第一次买的时候开始,也为一年以后赔付全额!!!
5. 保险条款分类有哪些呢
基本条款 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附加条款 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规定,它通常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大或者限制。 例如,扩大承保责任、减少基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者承保范围等,以满足投保人的需要。
通常,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应格式,在与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其粘贴在保险单上。 法定条款 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
法定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任意条款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通常,任意条款也由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订入保险单条款,如人身保险中对保险金额加以限制等。
6. 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联系。 1、在特征上,二者具有共同特征:(1)、单方事先确定性(2)、不可变更性(3)、不特定的相对人(4)、承诺的无奈性即一方事先制定,对方只有被动接受(5)、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
2、两者产生的时间有先后。保险条款产生在前,格式条款产生在后,从逻辑的角度看,格式条款本身就是在保险条款、电信条款、供用电条款等基础上概括、抽象出来的,如果没有保险条款、电信条款等一类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条款,就不会有格式条款这个概念,1999年《合同法》第39条才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从这可以看出,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体现了逻辑和历史的统一。 3、二者的制定目的,在一般情况下,二者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由一方单独制定的,是简化程序,节约成本而产生的。
4、从二者的解释看,在对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与非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从两者的适用看,格式条款的一般规定,对保险条款可以补充适用。
6、从二者的立法意图看,二者关涉社会普通大众的利益,主要适用与公用事业或垄断程度相对较高的领域。 (二)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区别 1、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保险条款适用商法中的保险法,格式条款则主要由民法中的合同法调整。
2、二者产生有先后之分,保险条款产生在前,格式条款产生在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