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子三包的规定:
1.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
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
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2.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
理品、等外品除外);
3.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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