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的药师:
1.卫生系统的药师考试,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
2.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3.卫生系统的药师考试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药监局系统的执业药师:
1.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考试。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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