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性”原则。
2.所谓临时性工作岗位,主要是指用工单位非经常性发生的或具有季节性短,期性很强的时效性的用工岗位。辅助性,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因特殊原因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工作时的岗位。总而言之,劳务派遣不得发生在用工单位正常的,持续性的劳动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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