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自愿: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自由原则:确实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5.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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