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民合作社章程怎么写
合作社章程是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章程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践中,应立足本合作社实际情况,参考农业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本合作社的章程,但不能照搬照抄。
2. 农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人发起,于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
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以上,……等。】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
3. 合作社监事会章程怎么写
监事会不需要制定“章程”,而需要制定议事规则 推荐参考永嘉县壶山香芋专业合作社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嘉县壶山香芋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保证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权,有效保障专业合作社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永嘉县壶山香芋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专业合作社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合作社和合作社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合作社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理事会编制的合作社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合作社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作社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作社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合作社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合作社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合作社承担; (九)合作社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长 第五条 监事会在监事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监事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签发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四)签发监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决议; (五)负责监事会决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监事长按照第五条第1项规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时,如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组成 第七条 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二名。 第八条 监事会长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提名时应由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持有合作社股份达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也可提名监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监事由合作社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其召开时间原则上与理事会同步。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由监事会长签发,并指定专人发出通知,保证通知及时送达有关人员。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监事理解审议事项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五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职权。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联系人,并在会议开始时由监事会长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应认真履行监事指责,无特殊情况应出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
会议签到薄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六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九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合作社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合作社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条 合作社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
4. 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连接科技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6261696475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433623133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人,占成员总数的%)。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5.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1.名称和住所。
任何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本社的经营内容和特点,并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住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e68a847a686964616f31333337376335的事项之一,合作社变更住所,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合作社的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住所地的确定,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服务内容出发,其住所可以是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2.业务范围。
即章程中应当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这也是进行工商登记时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的依据。
3.成员资格及人社、退社和除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本社成员的资格、人社、退社和除名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要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其他适应本社需要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是否设立理事会,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等,由章程决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他们的任期、以及议事规则也由章程规定。
如果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代表比例、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的召集等也要由章程规定。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成员具体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由章程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最低出资额,但是,当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总额,要记载在章程内。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应当对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的办法、程序作出规定。
**财政部门还将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好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8.章程修改程序。
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讨论,并应经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可以对修改章程的表决权数做出更高的规定。
同时,修改章程的具体程序,也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当法定事由出现或者法定及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作社即应解散,如约定存在期间届满或者约定的业务活动结束。解散时对合作社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应当依法妥善处置。
因此,章程对于解散的事由要加以规定,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对清算办法作出规定。10.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和交易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章程应当根据本社的业务特点和成员、债权人分布等情况,对有关情况的公告事项和方式作出规定。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根据本社具体情况,在上述事项以外作出其他规定。
6. 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章程是什么
第一条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合作社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的合法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税收、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予以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科技、交通、林业、海洋与渔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扶持、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员七个以上; (二)注册资金五万元以上; (三)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合作社名称; (五)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六)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章程。
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原则; (四)生产经营服务范围; (五)入社、退社、除名的规定; (六)社员权利、义务; (七)注册资金、社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及退出、转让、继承的规定; (八)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的规定; (九)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规定; (十)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一)法定代表人; (十二)终止事由、清算办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社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的住所是指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合作社示范性章程。 第八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 第九条合作社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建负责人签名的登记申请书; (二)合作社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组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社员名册; (五)股本结构及社员出资情况; (六)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给予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合作社名称由区域、字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字样组成。 第十二条组织和个人承认章程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即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
社员退社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
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监事会(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及对外担保事项;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章程规定应当由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四分之一以上社员、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监事会(监事)提议或者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当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合作社章程应当对表决事项及其采取的表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合作社年度结算有盈余的,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再结合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合作社的资。
7. 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范章程,但是注意不要简单地照搬照抄示范章程。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人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
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的,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     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也可以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和表决权数做出更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章程的相对稳定。
8.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介绍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houjianwu1989 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13年09月20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三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五条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侯建武、侯春勇、侯春正、侯春路、侯春红等设立人发起设立。
本社名称:阜城县瓜菜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六条本社住所:衡水市阜城县古城镇刘南星阁村,邮政编码:053000。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社业务范围:瓜菜农产品收购、销售,蔬菜瓜果、豆类、油葵种植、销售。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第九条本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