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想知道民间传统的过继是怎样的,不是现代涉及法律问题的,例如干
旧时之人,如果到了50岁还没有儿子,或者压根儿不会生育,就要从同族人中过继一个儿子。
过继时要写凭证,称为过继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过继文书一般用红纸,表示喜庆;也有不太讲究的,采用黄麻纸。
其写法有一定的格式。 由此可以看出,旧时之人写过继文书时,并不把继承财产放在第一位,而是把“以承宗祀”放在首位。
这对于续嗣者、承嗣者双方都很重要。作为续嗣者,一下子有了“传宗接代、执掌门庭、耀祖荣宗”的接班人,香火可传,固然高兴;对于承嗣者来说,从此拥有传承该门户的合法地位,名正言顺,也很欣慰。
旧时人也有把“立嗣”叫“过继”。“过继人”过来后,要为养父养母养老送终,还要有生殖能力,多生几个儿子,这才对得起人家。
那么,到底“过继”谁的儿子最好呢?原则上,按血缘远近取舍:先近后远;先同宗,后外戚;先父系,后母系。一般情况下,同宗中有人选,轮不到母系的后代。
首先,可从亲兄弟、从兄弟(堂兄弟)的儿子中挑选,也就是从侄辈中挑选。比如兄弟两人,老二没有儿子,老大就将自己的次子给他。
老大没有儿子,老二就将自己的长子给他。若老二只有一子,就选老三家的长子。
如果有人生前没来得及确定“过继人”,他死后,同族人往往为由谁为其摔纸盆、抱牌位发生争执。因为按民间规矩,不论死者生前由谁伺候,只要还没立下过继文书,前来摔盆子、抱牌位者就可继承其遗产。
于是侄辈们争着摔纸盆、抱牌位,闹得不可开交——这更说明了立过继文书的重要性。 过继文书与土地卖契相比较,一般没有“同中人”的签名,其实也用不着他来协调。
由于是家族之事,自有族长和族中兄弟来主持,签字画押的也是他们。其文书格式一般为:立出嗣书***,今有亲生第*子**,现年*岁,*年*月*日*时生,继与*房*兄为嗣,以承宗祀,更名抚养成立。
将来读书、习业、婚配等事,悉由嗣父管理,与生身父母无涉。如敢违逆,听凭管教惩处。
此系共同议定,决不反悔。恐后无凭,立此出嗣书,永远存照,最后是同族人签名画押,要求四人以上,有的多达六七人。
2. 如何写关于过继孩子的协议书
过继协议书范文
甲方:朱xx,住xxxx路 乙方:蔡xx,住xxxxxx西路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朱xx户籍中其外甥xx过继转给蔡xx当养子,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xx因年高,经济收入微薄,将其外甥xx过继给蔡xx,由蔡xx监护。
二、甲方适当付给乙方每年陆仟元(¥6000.00元)生活费,直至18至20周岁。
三、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乙方应允许甲方看望外甥的权利过继协议书格式范文过继协议书格式范文。
四、双方约定责任,应遵守执行。
五、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扩展资料:
法律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 立嗣文书的写法
首先说明,“过继”和“立嗣”是我国传统上的一种说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门对应的说法。因此,也很难找到类似《立嗣文书》这样的范文。在这里,仅就我个人的理解,说明下写法吧。
1、要明确这个文书怎么写,先要知道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应的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生子女、非婚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与亲生子女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区别。请注意,这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广义上的抚养关系,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上述法律规定化成白话说,就是:过继的子女,只要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过继时已成年就谈不上抚养了。。。)、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那么继子女就跟亲生儿女一样,没有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2、回到正题上来,关于这个《立嗣文书》的写法。理解了第一项所述的法律规定,我们就知道,这份《立嗣文书》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形式性的证明。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或者继子女对继父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即便形成这样一份文书,该继子女依然不享有继父母的继承权;反之,即使没有这样一份文书,继子女也依然享有法律上规定的继承权。当然,从我国民间习惯、个人情感以及减少今后矛盾争议等方面来综合考虑,立一份《立嗣文书》来明确双方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也未尝不可。
因此,我建议,该《立嗣文书》可以简略写成如下式样:
立 嗣 文 书
今有**市**县**乡**村村民赵老大(身份证:)自愿将其子(女)赵栓柱(身份证:)过继给**市**县**乡**村村民赵老二(身份证:)。过继以后,赵老二与赵栓柱以父子相称,共同生活,赵老二应当对赵栓柱进行教育抚养(继子女已成年则该项无必要写上),赵栓柱成年后应对赵老二赡养送终。
当事人:赵老大(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赵老二(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赵栓柱(签字或盖章)
见证人:钱老三(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孙老四(签字或盖章)
立书时间: 年 月 日
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3、上述《立嗣文书》,仅仅是对“过继”一事进行了确认,并简要的写明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主要权利义务。为了照顾双方的情感和民间传统,加入了一些“以父子相称、共同生活”之类的要求。如果当事人想要进一步明晰地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妨参照《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附条件的遗嘱》等形式来细化。不过,法律实践中按照我国的民间传统,当事人往往并不太愿意对权利义务分的太细,而是倾向于明确基本关系后以情动人、以心交心。
同时,不论这份文书怎样写,请注意还有一些法律规定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继承法》在规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同时,还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这与我国民间关于“过继”的一些理解是不同的。因此,《立嗣文书》中不应涉及这方面内容,即使写入了“继子女不再享有生父母的继承权”之类的内容,也会因为与法律冲突而无效。
前面已经说过了, “过继”和“立嗣”是我国传统上的一种说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对应的说法。其法律原理上适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但民间的理解又不完全与法律规定相同。因此,涉及到的这份《立嗣文书》的写法没有明确规范,上述仅仅是一种个人理解,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如有不明确的,欢迎继续追问,我们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