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手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有效。
满足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一般就是有效的。《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对于口头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分手协议怎么签订才有效
一般来说,分手协议书是无效的,虽然目前分手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很难得到法院的确认,但是男女双方为摆脱同居关系签署的分手协议仍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及解决双方纠纷的功能型。毕竟,男女双方签署的分手协议书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表达。
一般而言,男女双方签署的分手协议书包括如下内容:
1、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自愿分手的意思表示;
2、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的处理意见;
3、关于同居期间双方共有财产的分割意见。
4、其他分手协议需要约定的内容。
协议人双方:
男方:姓名、年龄、民族,住 区 路 号 室
女方:姓名、年龄、民族,住 区 路 号 室
男方 与女方 现因感情不合自愿分手,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非婚生子女 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 元抚养费,每月1日之前,女方将当月抚养费用打入男方指定的账号。
二、女方每月逢单周六上午九时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晚八时之前送回男方处。遇有长假及特殊情况的探视,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北京市 路 号 室房屋系男女双方共有房产,分手后属于双方的财产份额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自己在该房内的财产份额。
四、双方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五、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保险及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已无其它财产争议。
立协议人:
男方 (签字)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分手协议”的法律效力
1、案情介绍原戚某、被告付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为结婚于2006年1月28日购买了房产一套。
该房产登记在原、被告二人名下。购房款为33万元。
2006年10月10日,证人刘玉珍受原告委托通过商业银行向被告转款2万元。2007年2月13日,原、被告签署了《分手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支付给被告258000元,2007年2月13日支付3万元;2007年底支付6万元;2007年12月底支付8万元;2008年7月付清余款88000元。
待原告付清上述款项后,被告同意将其名下房产50%的产权过户给原告。如到时原告没有付清余款,双方同意将该房拍卖,所得款项补足给被告。
协议签署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8000元。 原告主张:购房款是原告支付,购房的目的是为了与被告结婚。
但被告却未与原告结婚,还胁迫原告签署了《分手协议书》。该协议书不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28000元。
而且原、被告不再结婚,应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50%份额产权属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答辩并反诉认为:原、被告为了结婚而购买房产,将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后因原告的原因未能登记结婚,双方经协商签署了《分手协议书》。该协议书为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的约定,签订时双方的精神状态完全正常,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分手协议书》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然而,自《分手协议书》签订当天原告支付了28000元之后,原告一直未按照协议书向被告支付约定的剩余款项。要求判决确认《分手协议书》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应付款23万元。
2、法律分析广州律师唐雪榕认为,本案并不属于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双方虽为结婚而购买了房屋,房屋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但这并不是典型意义的“彩礼”。
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本案仍应按照婚约财产纠纷进行处理。本案由于原、被告在分手时另行签署了《分手协议书》,因此,案件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双方签署的《分手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二是登记在被告名下的50%产权的归属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原告主张该协议是受胁迫签署的,并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但从其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来看,均无法认定胁迫事实的存在,该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原、被告均须按照《分手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原告同意支付给被告258000元,2007年2月13日支付3万元;2007年底支付6万元;2007年12月底支付8万元;2008年7月付清余款88000元。
待原告付清上述款项后,被告同意将其名下的房产50%的产权过户给原告。如到时原告没有付清余款,双方同意将该房拍卖,所得款项补足给被告。
因此,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相应的款项。但由于双方对款项的支付约定是附期限的,在起诉时还有尚未到期的款项,因此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全部余款的诉讼请求法院未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房款是其支付,因此房屋产权应全部归其所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承认购房款其中有31万元是原告支付的。
被告主张支付了2万元的房款,原告表示已经归还。对此,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2万元的房款已委托证人刘玉珍偿还,但证人刘玉珍只证明转款的事实,却无法证明此款的用途。
即使房款均为原告支付,但原告自愿将50%的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并实际办理了登记手续,应视为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而且原、被告通过签署的《分手协议书》已对产权的归属作出了约定。
只有待原告支付全部款项后,被告才有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原告要求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50%份额房产产权属原告所有,并由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3、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双方签署的《分手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原告主张在签署《分手协议书》时受到被告的胁迫,该协议书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以撤销。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了证人冯建文、覃美兰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
但证人均只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恋爱、同居关系,对被告在家吵闹、摔打家具、威胁原告的事实都是听原告本人陈述的,并未亲眼所见。医院的诊断证明也只能证明原告的身体状况欠佳,却不能直接证明是被告威胁所致。
该协议书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对原告申请撤销《分手协议书》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均须按照《分手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该协议书载明被告应于2008年7月付清余款88000元,由于该款项尚未到支付期限,因此,法院对反诉原告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登记在被告名下的50%产权的归属问。
4. 谁能告诉我 分手协议怎麽写 要用什么的格式 才能有效
分 手 协 议 书
甲方: 性别 身份证
乙方: 性别 身份证
甲方与乙方高中同学、大学期间恋爱,后来女方意外怀孕,甲乙双方商量后,乙方自愿去医院人流,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不愿继续交往,订立分手协议如下:
一. 甲方愿意一次性赔偿人民币4500元,包括人流费,营养费,误工费,名誉损失等一切费用,乙方不得再要其他费用。
二. 因甲方手机和身份证被乙方拿走,现不予以追回,乙方保证不用甲方的身份证做任何事,否则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三. 甲乙双方自愿分手。
四. 自甲乙双方签字(甲方家长带签)那刻起协议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规定,从此划清界线,互不干涉双方的生活和感情,如有违反协议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即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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