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役权合同的模板是怎样的呢
地役权合同 立协议书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 x x x (以下简称乙方) 现为充分利用武汉市 区 街道 号 地块的综合效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签订地役权设定协议书,为保证各方履行并不再持异议,双方拟定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1、供役地所有人甲方,位于地役权人乙方所有的x x市x x号的土地侧(具体位置见本协议书附件,附件地图比例为1:10),为便于通行,将其名下具有合法权利的土地设定地役权供给乙方合法利用。
面积x平方米。 2、前述土地拥有地役权部分如下: 土地东部x x地号的边界线起,往西x x平方米,从乙方所有的土地边界线起向南方小公路30米,面积20平方米,具体指向见附图表于后,双方在本附图上签字盖章以资明证。
3、甲方对于前项土地的部分,以其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养护一次,以便通行。 如甲方不进行此项养护,可以授权乙方进行,但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地役权进行相应的的补偿,按每年付人民币x元给甲方,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为切实保护乙方利益,甲方同意如市场物价发生较大波动,为免甲方利益受到不合理损失,同意在条件充许的情况下在现基础上给予甲方五年一次的2%的额外补贴。
5、乙方若有两年以上不付前项酬谢金时,甲方可请求消灭地役权。 6、地役权有效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年为限。
7、在本地役权协议有效期间内,随与需役地同时移转,即使需役地所有人转移,地役权也不消灭。甲方赋有告之受让人的义务,乙方对其受让人亦有权利转让本协议所赋予的权利,但交纳费用的义务亦不得免除。
8、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地役权(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2. 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3. 地役权指什么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4. 地役权是怎么分类的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 请求权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
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 (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 具体包括:(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善意第三人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 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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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役权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地役权的表现形式 1、通行地役权。
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 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 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 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 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 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 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6. 什么叫地役权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
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役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