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法律案件的案宗怎么写
常用几种法律文书写法(一) 基于目前我国法律诸多现状和深层次的原因,打官司实乃并非上策,相信大家在生活中都有诸多体会,平时也耳濡目染了许多法律之怪现状,但我要说的是,法律虽不是做好选择,但有时是唯一选择,作为一种工具,只能备而不用,但不可用而不备,即便在发达国家,法律的价值平等,公平,正义,效率也绝难百分百的体现。
好下面给大家提供几个样本,用得着,你就比葫芦画瓢。 民事诉讼状 原告:巩耀华,性别,男,年龄:民族,汉, 住址:邯郸市和平路396号内2-206 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朱峰,性别:男, 住址:山西省介休市义棠镇师屯 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1 退还欠款及利息10540元 2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先付被告3万元预付款,由被告给原告组织电煤,如不成,被告将3万元退给原告,后由于生意未谈成,被告退还了其中的2万元,另1万元答应2006 年8月31 日前退还,并给被告出具了欠条,但时至今日,被告经再三催促,仍不履行给给付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第二款,第88条第二款第(三)项,第108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归还欠款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巩耀华 2006年12月29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邯郸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杨志芳 职务:局长 地址:邯郸市高开区联通南路8号 委托人:xxx 电话:xxxxxxx 答辩人因陈春长不服丛台区法院第1039号判决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而本案中作为原告的陈春长从未与工商部门发生过任何法律关系,工商部门也没与陈春长及其所在单位武安市洪营矿产品加工厂签订过任何合同或协议,不存在任何直接联系,也从未接到武安市洪营矿产品加工厂要求我局支付欠款书面的请求,关于其1997年将债权转让于陈春长一事,工商局更无从而知,收到债权转让书面通知,作为行政机关,工商局对上述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不存在任何直接关系,因此,所诉原告、被告都不具备法定条件。 以上所述事实在一审判决中丛台区法院已作认定,我们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原告诉讼请求事由不能成立 (一)邯郸市工商物资经销部系独立企业法人,对其民事行为应独自承担民事责任。起诉状中称:“邯郸市工商局劳动就业管理处物资经销部不是独立法人,且该机构已撤销”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邯郸市工商物资经销部于1992年10月22日登记注册,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郭旭,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由工商局劳动就业管理处一次性拨付其注册资金作为开办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41条、43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5条、第6条,邯郸市工商物资经销部对其在存续期间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邯郸市工商物资经销部吊销执照后的所出具的证明、公章与工商部门无关,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1998年12月8日,邯郸市工商局因物资经销部未按照规定年检而公告吊销其执照。因此,自此以后,所有的以邯郸市工商物资经销部的名义而出具的任何证明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8条,一切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与工商部门无关。
(三)工商部门承担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邯郸市工商物资经销部在成立时,其主管部门邯郸市工商局劳动就业管理处已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足额拨付了资金,其内部经营管理与工商局无关,1998年12月8日工商局对该单位吊销执照后,又根据**清理机关办实体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总局工商企字1999第109号文于同年执行企业脱钩,将其法定代表人郭旭同志从就业处调到市局下属科室,并成为一名公务人员,同时邯郸市劳动就业处解散。
而从起诉状中可以看出拖欠货款在1999年11月23日,已过追诉时效,2000年5月9日和2002年4月28日的欠款条未经工商局授权,加盖公章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工商部门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特请求邯郸市人民中级法院驳回陈春常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邯郸市工商局 代理人:xxx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代 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在邯郸市兴发供热有限公司诉邯郸市工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担任被告方委托代理人,综合庭审情况,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在法庭调查期间,原告方临时改变起诉书中的事实和理由,并认为我方当庭出示程序方面的证据是逾期提供,是不符合事实和高法司法解释,其原因如下: 1、我方在法定的举证期间,及时向邯郸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卷宗,且此案业经邯郸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查并付诸于行政强制执行,说明本案在程序反面不存在瑕疵,而且由于卷宗原件已在法院保存留档,所以在庭审中不能也没有必要再次向法院行政庭出示原件卷宗,虽然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目录中没有列明此项,但并不能证明我们没有在法定期。
2. 祭车文书怎么写
祭 车 符
手捧金香车前站,车上的位置听我言。
车头老爷你为尊,里里外外你操心。
千里遥远你带路,四季平安归家门。
灯火菩萨前引路,如同昼夜放光明。
方向盘老爷你为先,东南西北你照管。
拐弯回头全靠你,一年四季保平安。
车头老爷你为灵,四面八方你去行。
上山过桥全靠你,份量轻重你担承。
车轮老爷你为君,急行慢行你操心。
危急之时你担保,四季安全扎下根。
山神路神崖头神,黄仙白仙盘龙仙。
若有车辆从此过,高抬贵手保平安。
阿弥陀佛
3. 请问怎么写碑文
碑文范例 A、单葬 A、单葬人民英雄纪念碑 正面: 人民英雄永垂不朽 背面: 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抗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海明威的墓碑文 恕我起不来了! 评析: 这是美国著名作家海明威(1899-1961)为自己写的墓志铭。
海明威的小说素以简洁、精炼和准确的叙事艺术而著称,因而他的作品赢得了“电报体”的美誉。而他的墓志铭也是简短而耐人寻味,富于幽默感。
李观祭欧阳修母亲的祭文 昔孟轲亚圣,母之教也。今有子如轲,虽死何憾。
尚飨! 评析: 此乃宋代清江知县李观祭欧阳修母亲的祭文,全文虽只有二十字, 但祭文比类确切,颂扬得体,千言万语尽在其中。 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之碑 邹鲁 广州辛亥三月二十九日之役,党人死事者,其数不可稽。
事后潘君达微收党人尸得七十二,合葬之于黄花冈。由是有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之称。
潘君亦党人,自以未名捕;乃于危疑震憾之际,毅然出收死友之骨,可谓难矣。其明年,为中华民国元年,胡君汉民,陈君炯明相继任广东都督,议就当日合葬处修葺而整饰之。
省议会通过经费十万圆。二年乱作,遂不果。
七年秋,滇君师长君声涛始募修故墓,规模粗具。参议员议长林君森复募建碑亭及记功坊,俾不致湮没于后世。
然欲奉当日死事者姓名籍贯一一勒之于碑;事乃至难。盖举事之际务慎密,凡姓名籍贯,同事者非素识不能知,具亦不愿知之。
故今日同事未死者,其所能举,亦惟素识者而已。夫死事者既不止七十二人,即此七十二人亦不能尽举其姓名籍贯,可不痛欤!鲁与朱君大符,皆同事之未死者也。
相与征集事实,胪所得死事者之姓名籍贯。林君森更约当日未死同事之在粤者胡君毅、何君克夫、吴君永珊、徐君维扬等,以确为之证,计得五十有六人。
其中有姓名而无籍贯者,尚有三人。先行勒之于碑,而留空白,以俟续有所知,得以补勒焉。
颜曰“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之碑”。盖埋骨者固七十二人,今日虽有所阙,固望他日能补而足之也。
夫马革裹尸,党人之志。埋骨已非所期,遑论留名。
今之为此,徒以为后人流连凭吊之资,于死事者固无与也。呜呼!此役所丧失者,不特吾党之精锐而已,盖合国中之俊良以为一炬。
其物质之牺牲不可为不大,然精神所激发,使天下皆了然于党人之志节操行,与革命之不可以已。故不逾年而中华民国遂以告成,则其关系宁不重欤!然念国难之无穷,贤才之易尽,执笔作记,又不胜后死之感也。
中华民国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选自辛亥革命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四册) 注:此篇碑文行文独特,不写烈士生平事迹,也未叙其牺牲经过。碑文先写了葬黄花冈、修故墓、建碑亭的经过,继而写审查烈士姓名、籍贯情况,最后以一段抒情议论作结,平实质朴中见深情。
碑文范例(碑后文|墓志铭) [ 写给友人 ] 平生风义兼师友 来世因缘结弟兄 千里吊君惟有泪 十年知已不因文 海阔天空忽悲西去 乌啼月落犹望现归 大海因浪花而美丽,人生因友谊而充实,我把快乐的音符作为礼物送给你,愿爱你的人更爱你。 朋友,相识、相知、相念…… [ 各行业墓志铭 ] 医德誉同济,人品励后辈;笑貌今犹在,怀念到永恒 教师:鞠躬尽瘁,精心治校育桃李;风范长存,德才兼备铸师魂;为人师表, 桃李天下;献身教育,功在千秋; 育传身教,育人一方;尽心尽责,勤勉一生 师恩难忘意深浓, 桃李人间茂万丛. 历苦耕耘勤育李, 谆谆教诲记心中 程门立雪古今传, 师训铭心重似山. 佳日欣临鸣鼓乐, 吾家未忘校园艰。
[ 写给夫妻对方 ] 夫妻相共情深似海,一朝决别痛彻心扉; 弄不清思绪万千,望不穿心湖微澜,看不透咫尺牵绊,数不尽月夜更换,舍不去情深缘浅,放不下无尽挂牵。 有阳光普照的地方就有我的祝福,凡是有月亮照耀的地方就有我的思念。
[ 感恩父母 ] 忘不了的养育之恩,割不断的儿女情 聪慧能干从不弃 慈爱如母感天地 英年早逝痛不已 清风明月永思念 谁在我跌倒时将我扶起,给我创痛的地方一个吻——我的母亲 母仪千古、福寿全归、典型宛在、勤劳一生 俭朴家风、教子有方、忠厚待人、德及梓里、名留后世、永垂不朽、千古流芳、间容宛在、松柏长青、驾返蓬莱、骑鲸西归、哲人其萎、鹤归华表、宝婺星沉、凤落长空 留给儿女的很多很多,儿女们给你的太少太少 爸爸妈妈,原谅我用这普通的墓碑,表达无尽的思念和永恒的追忆 身处贫贱,志行坚贞;积善成德,宜享其隆 庇佑子孙,事业有成;铭碑纪表,后世显荣 完来大璞眼天地 留得和风惠子孙 清名终古长留 有才有德事业长存 道至今犹在 为国为民斯人可法 留有勤劳典范 美德堪称吾侪典范 继承革命家风 遗言长示后世儿孙 长记慈惠传后世 永留典范在人间 多年教导,音容笑貌永铭心下,教子耕读成大器 一朝诀别,言谈举止化为儿行,嘱孙文武继良风 寿越八秩,惠言惠行炳后世 含辛茹苦,独当风雨四十载 仙游九天,仁爱仁心传千秋 呕心沥血,力践耕读。
4. 律所的实习生一般是干什么的
要做的工作很多,毕竟是要申请执业的。根据个人的实习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是需要去做的:
第一,关于不同类型文书的写作。经常要帮当事人写起诉状、申请书(包括申请执行、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不仅要熟悉格式,还要熟悉依据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事,要写的时候信手拈来。
第二,实习期间要认真弄清楚指导律师让自己跟进的每一个案件,实习期满后会组织面试考核是否合格,这时候就从自己跟进的案件选择一部分给面试官,面试官会根据案件对考生进行提问。若对案件不熟悉,直接后果就是不能通过面试。
第三,每天按规定要求写实习日志。
第四,实习期间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有必要像撒网一样去了解相关知识,积累之后遇到案件方可心中有数。
第五,很多人实习一年后,仍对法院的整个审判过程一知半解。有必要倒回去看看诉讼法,根据时间顺序去了解每一个阶段法院都在做些什么,而自身作为律师又应该做些什么。这样不仅不会处于被动状态,还能从多方面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时间做更多的准备。
5. 以法律信仰为话题的议论文要怎么写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暴君们总有些轻微含蓄的美德,在他们发难之前,法律会保护他。
——伏尔泰
法律总在你我身边,它像一道网,网住公民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它像一道光,照亮现代社会的角角落落;它是不可逾越的鸿沟,任何侥幸的尝试都在它庄严肃穆的注视下无处可藏;它也是不可翻过的高墙,墙内的世界都在它咒语般的文字下遍地生光。
现代社会提到法律,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它的工具性: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因为它有用。它能排解纠纷,能保证社会安全,能惩恶扬善,如此等等。
但是,如果仅仅从有用这个层面来理解法律,人们就会在法律对我有用时遵守,对我无用时反对,这样一来社会的法律根基就无法牢固。从更深层面来看,我们遵从法律,不只是它对我们有用,而是因为我们相信它是正义、公平的象征:一个五岁的小孩,从未学过法律,但他也会说:这个玩具是我的!这就说明他有物权的朦胧意识;他说别人打了我,所以我才打了他,这就说明他有侵权法乃至刑法的观念;他说:你曾经答应过我的!这就表明了他有类似于合同法的意识。而所有这些观念都是一个从未接触过法律的五岁小孩自然而然拥有的观念意识。
这种观念意识是法律的精神本质。真正的法律,只有被人们从内心深处信仰,才能真正赢得普遍的遵从。
法律的出生,源自道德,道德的兴旺,受益法律,二者相辅相成相补相济。一个居庙堂之高而运筹帷幄千里,一个处江湖之远而雕刻塑造心灵,一个以国家军队为强力后盾,一个以社会舆论为作战武器。所以说,心里一个法律,社会一个法律,处处都有法,人人都有法,法律不停不休,不来不去,总在身边,正如人人都是江湖,你要怎么退出?
法律的形体,可见的当然只有那白纸上的黑字。然而,每天呼啸的警笛,安
静肃穆的公堂,连篇累牍的案宗,举手投足的自由等等,都可见法律的影子。甚至于选词用字的描述,面红耳赤的争论,一丝崇高伟大的敬意,一颗热爱祖国的心灵,都是法律的天地,都有法律的穹音。我们都是法律抚育的人,我们都有法律的脊髓,一如天空之于飞鸟,一如清水之于游鱼,一如阳光之于万物。所以,人就是法律的载体,人就是法。
然而,人毕竟不是法律。法律只引导和要求人的思想行为,并不能像鱼线控制风筝一般左右人的行为。所以,这才要求我们要知法,懂法,学法,用法,让法律常住心间,把法律当作一种信仰。首先要了解法律,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然后才能利用这些规则去监督别人与保护自己,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之后,人人都是法治社会里法律场上冲锋陷阵的英雄勇士。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我们要求别人守法的时候,同时也要要求自己不违法。法律就像一面亮光闪闪的镜子,照得出别人的丑恶的同时,也照得出自己的黑暗。我们不能心存侥幸,千万不要以为有文明的外衣作掩盖,亦或有财富的势力作保护,亦或有权力的光环作威胁,亦或有地痞的手段作抵赖,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所顾忌。要知道,任何触碰到法律高压线的行为,最后必然被法律的雷电击得粉碎!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人人都守法,人人都用法,世界就太平了。所以也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武器。好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自己管理自己,法律是自己的法律,自然,统治与被统治也就不成其说了,广大人民可以自由用法,处处守法,全心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光明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