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住证明怎么写
首先这是一个“申请协议”,其次你把家中的真实情况写清楚,房子面积,户主是谁,
你的事情时间,原因,经过,什么事情有没有着落,就可以了!
模板如下
证明
兹有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户主XX(你朋友的姓名)的亲友XX(你本人姓名)因工作关系借住于其家中。
特此证明
XX居委会
XX年XX月XX日
拓展资料
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公共租赁房有规划合理、配套完善等优点,但在实际使用中也存在户籍、租金等问题。
2. 施工进度、交付日期证明怎么写
施工进度计划 定义:规定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和主体工程的开工、竣工和投产发挥效益等工期、施工程序和施工强度的技术文件。
简介 以拟建工程为对象,规定各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和开工、竣工时间的施工计划。 作用和任务 施工进度计划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中心内容,它要保证建设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
施工中的其他工作必须围绕着并适应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安排。 种类 施工进度计划的种类和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分为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建设项目(企业、住宅区等)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准备阶段的进度计划。它按生产工艺和建设要求,确定投产建筑群的主要和辅助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施工顺序、相互衔接和开竣工时间,以及施工准备工程的顺序和工期。
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是总进度计划有关项目施工进度的具体化,一般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还考虑了专业和安装工程的施工时间。 编制原理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原则是:从实际出发,注意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做到好中求快,提高竣工率;讲求综合经济效果。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是按流水作业原理的网络计划方法进行的。流水作业是在分工协作和大批量生产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科学的生产组织方法。
它的特点体现在生产的连续性、节奏性和均衡性上。由于建筑产品及其生产的技术经济特点,在建筑施工中采用流水作业方法时,须把工程分成若干施工段,当第一个专业施工队组完成了第一个施工段的前一道工序而腾出工作面并转入第二个施工段时,第二个专业施工队组即可进入第一施工段去完成后一道工序,然后再转入第二施工段连续作业。
这样既保证了各施工队组工作的连续性,又使后一道工序能提前插入施工,充分利用了空间,又争取了时间,缩短了工期,使施工能快速而稳定地进行。利用网络计划方法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则可将整个施工进程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反映出各项工作(工程或工序)的工艺联系和组织联系,能为管理人员提供各种有用的管理信息。
编辑本段表示方法 过去长期使用的横道图法(又称甘特图法),是一种带时标的表格形式计划,具有简明、形象、易懂的优点。其缺点是不能在进度计划中表示出各项工作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完成计划的关键所在,对于特别复杂的项目,更是难以适应计划管理的需要。
自50年代中期出现了网络计划方法之后,建筑业更多地采用网络图法。网络图又称箭头图,是按一项工作各工序的先后次序和流程方向,自左向右以箭头画成。
它弥补了横道图的缺陷,使施工管理人员能集中注意力去抓关键,而且在执行中还可预测出情况变化对工期和以后工作的影响,以便及时采取对策。
3. 房产证证明怎么写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
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房产证与房产登记簿,房产证与证券的关联与区别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目前的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为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
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
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所谓“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规定,实际上颠倒了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这一点与证券大不相同。
同是书面凭证,证书与证券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是:证书仅仅是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作为权利证书,只能证明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而不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证券不仅能够证明权利的归属,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即使只有持有证券这一孤证,亦可充分证明其拥有证券上的权利, 而且还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移转交付证券即产生权利移转的效力。 当然,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但是,房产证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证明作用。在房屋买卖的缔约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缔约谈判可以据此展开。
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时,卖方向买方交付房产证,并不产生 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所有权主体的变更登记(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
严格说来,在房屋所有权移转过程中,房产证是不能随之移转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在进行过户登记之后,不应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经变更记载后转交给买方,而应当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收回,再向买方发放新的房产证。可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证的证明作。
4. 结案证明怎么写,结案证明怎么写,格式是什么样的
法院执行人信息查询的 案件状态 执行中 和 已结案。
已结案是否代表钱已经还完?还是只是代表判完? 叶赫那拉闻多解答;不一定! 一、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二、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1)对给付金钱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说,就是债权人收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等全部款项数额。
(2)对给付非金钱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说,就是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财产已全部交付给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已全部完成,或者禁止其实施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制止,恢复了原状。 以上两种情况是最圆满的结案方式。
(3)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也应视为全部履行完毕。 三、关于裁定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法定事由),虽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不得不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
终结执行程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是指对法院判决裁定以外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出现的情况。
主要是指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行政非诉法律文书。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5. 货物证明怎么写
进口贸易流程1.卖方出具SOFT OFFER报盘给买方后,买方出具购货意向函LOI或 不可撤销订单ICPO和银行资信证明BCL给卖方(BCL 是银行为买方开具的证明其信誉和支付能力,一般根据国外银行或外资银行提供的格式到国内银行去审核盖章,用银行的信笺出具)。
我司提供相关样本。2.供货方最终确认上述文函后,将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FCO责任供货函给买方确认盖章后送达卖方,其内容包括:数量、批量、质检单、价格、结算方法、运输方式,同时卖方开始备货联系运输。
买方签署FCO后将作为合同的依据之一,成立后不得修改。3.我司和买方合作拟2步骤进行: 1)对国内客户,我司协助买家确认签订定货合同, 按照FCO条款代理买方签约,并代乙方进口并付汇。
合同签订后,国内买家在5~7个银行工作日内开具购货保函BG给我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作为保函的受益人即可。卖方同样获得以上确认后将按照国际惯例在规定期限5~7个工作日内开具履约PB2%给买方,并由银行提供货权证明POP给买方。
然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备货和支付。买卖双方银行必须是具有国际银行资格的银行。
国内买家开证行为中国银行。 2)对国外客户,直接开具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即可。
程序与上述一样。4.交易方式为CIF ASWP。
双方约定在货物离开装运港后一个合理时间内,向买方提供海运单据、形式发票、SGS检验证明、原产地证明。由卖方负责海运保险110%。
货物到港后法检CIQ并在5~7个工作日内按照货物的实际溢短装量最终由银行调整划拨支付卖方。5.交易货物: A) 进口废钢铁的最小订量在3万吨/月,自到达非广西港口的目的港口的由我司和买方报关员进行报关完税等。
海关、码头等一切费用由买方负责支付(即不包括在货款内)。买方向我司签署所需申报资料及我司协助提供所需的报关文件单据。
B) 进口铁矿石为10万吨/月以上,有关进口批文操作另磋商。其它程序同上。
C) 进口石油的不在此例。6.合同期均为1年或1年以上。
价格对外以美元结算,买方承担货款支付的国际汇率风险。7. 所有的报价CIF 均不包含关税及港杂费。
买方须在报关后法定7天内完善支付关税等手续。■工厂交货( EXW) 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 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 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 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照管。
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 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鄄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鄄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 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Free on Boaro(… named port of ship?鄄ment)”, 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 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成本加运费 (CFR或 c&F) 本术语英文为“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鄄ment)”, 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 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 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
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成本、保险费 加运费(CIF) 本术语英文为“Cost,Insur?鄄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 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运费付至(CPT)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鄄nation)”, 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另外, 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运费及保险费 付至(CIP)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
6. 动产交付证明是如何的呢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的事实。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第一,对动产物权的设立一些特殊情况,"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动产交付这个过程涉及到的双方的约定以及设立和转让时的程序本身就是一种证明了,所以在办理动产交付时要关注相关要求。 因此动产交付证明即需要法律上的证据。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动产支付的相关原则问题。 动产归属确定的基本原则——交付生效 《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定纷止争”,也就是要明确物的归属。
那么,《物权法》怎么来明确财产归属?简单讲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1、不动产不能移动,所以要靠不动产登记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
与此相反,动产可以频繁移动的,所以动产是从交付开始发生所有权转移。动产在谁的手里,除有相反证据外,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物权法》在第六条中就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动产交易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
各种交易越频繁,随之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越频繁。物权发生变动,应当公示,不然第三人不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动产交易就会有纠纷。
因此,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从而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3、动产交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交付的实质在于将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使人们能够从动产的占有情况知道该动产的物权现状。
(2)交付的内容是将动产的占有由一方移转给另一方。 (3)交付的对象仅限于动产。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的《物权法》对动产交付采取的是生效要件主义,动产交付完成以后,动产的设立和转让生效,同时,也发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这有利于确认财产的归属和维护交易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