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民警开枪后给哪些部门写报告
个人述职报告的正文,由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
开头,一般交代任职的自然情况,包括何时任何职,变动情况及背景;岗位职责和考核期内的目标任务情况及个人认识;对自己工作尽职的整体估价,确定述职范围和基调。这部分要写得简明扼要,给听者予一个大体印象。
主体,是述职报告的中心内容,主要写实绩、做法、经验、体会或教训、问题,要强调写好以下几个方面: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纪和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对上级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对分管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在工作中出了哪些主意,采取了哪些措施,作出哪些决策,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纠正了哪些偏差,做了哪些实际工作,取得了哪些业绩;个人的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廉洁从政和关心群众等情况;写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今后改进的意见和措施。这部分,要写得具体、充实、有理有据、条理清楚。由于这部分内容涉及面广,量多,所以宜分条列项写出。“条”、“项”要注意内在逻辑关系安排好。
结尾一般写结束语。用“以上报告,请审阅”、“以上报告,请审查”、“特此报告,请审查”、“以上报告,请领导、老师们批评指正”等作结。
述职报告的落款
2. 警察遇到哪些情形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
不能的情形,太多太多了,只有15种情形,才可能鸣枪警告或开枪射击。
我国法律中规定,只有在十五种紧急情形下,佩枪民警才可以开枪;此外,民警每次拔枪,不管是否开枪,事后都要写报告说明情况,鸣枪警告和开枪射击的,应在处置完毕后立即向指挥中心口头报告,并在6小时内向市局报送书面报告。
民警在巡逻时遇到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
●民警在执勤过程中遭到持械、持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攻击、多人围攻等严重暴力攻击,危及民警、治安辅助人员及其他公民生命安全。
●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
●破坏军事、通信、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
●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
●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以其他方法不能制止。
●在押犯罪嫌疑人、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罪犯。
●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
●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3. 警务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拔枪对人
警务人员可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枪支:一是为了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以免
生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损伤;二是有理由相信某人犯严重暴力罪行应当加以
拘捕或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图拒捕;三是平息骚动或暴动。但警务人员必须是在
无法以较温和的武力来达到目的时,才能在上述情况下使用枪支。警察一旦拔枪,即使没有
开枪,也必须写报告,向上司解释拔枪缘由,接受内部调查。如果开枪了,必须提交更加
详尽的开枪报告和接受更为严格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现场情况,开枪的前因、如何拔枪和
什么时候拔枪,开枪前向对方发出的口头警告、发射子弹数目、与目标的距离和其他警员的位置、现场有无掩护物、光线、能见度、当时天气状况、开枪后采取了什么行动等。
调查人员会在开枪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向警务处行动处处长递交一份初步报告。如调查
发现警员使用枪支不当,就可能收回配枪,并给予纪律处分;而开枪不当导致严重刑事
后果的,涉事警察也会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