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盗窃罪起诉书怎么写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广检刑诉[2009]30号
被告人XXX,(性别),(年龄),1986年9月28日出生,江苏省仪征市人,身份证号321081198609282431,汉族,高中文化,扬州市劳动服务公司工人,现住扬州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宿舍。因盗窃外宾财物一案,200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 刘子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XXX,男,28岁,1981年5月23日出生,江苏省仪征市人,身份证号321081198105236732,汉族,初中文化,仪征市体育用品商店售货员,现住仪征市新城街道198号。因窝藏、代为销售赃物一案,2009年10月21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 XXX,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盗窃罪罪名,以被告人XXX涉嫌窝藏、销售赃物罪,于200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xxx、xxx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xxx和xxx,听取了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刘xx被告人李长宏的辩护人高青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长远于2009年8月8日在扬州市淮海路阿瓦山寨饭店,乘一位法国外宾不注意之机,盗走外宾手提包一个,内装高级录像机一架,镜头两个(共折合人民币价值5000余元)。当天李长远将所盗物品送到其兄李长宏家中,请他把东西藏起来,并说:“这只录像机是从老外那里摸来的,东西可好了。”李长宏即将录像机藏于隐秘处。其后李长宏曾几次想把录像机卖掉,均因价格问题没有卖成。该录像机一直藏在李长宏家中。
所盗上述赃物被追缴,均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失主法国外宾的报案及陈述;赃物照片(于被告人李长宏家中拍摄);物品清单一份;手提包一个,高级录像机一架,镜头两个;证人王小二证言;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讯问笔录各一份,被告人供述各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危害程度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长宏,明知被告人李长远所持财物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销售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慈仁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检察院印)
附:1、被告人李长远、李长宏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证人名单一张,主要证据复印件三份。
3、涉案款物情况:手提包一个,内装高级录像机一架,镜头两个(共折合人民币价值5000余元)
2. 被偷诉状怎么写
1、盗窃罪被害人如何要回被盗款项?实践里常用的办法是公安抓了小偷,小偷积极退赃,公安把赃款还给失主,失主给公安同志们写感谢信。
2、麻烦的是小偷不退赃,你可以作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请求法院责令小偷退赃,小偷为了从轻通常都会退的。
3、公安说的情况应该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你这种情况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把你的要求当附带民事诉讼处理。你先按公安说的写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如果法院不受理,就等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另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还你钱。
3. 盗窃案起诉书上写是刑事案件会怎么判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立案标准:
1、实施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属于盗窃罪;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3万元以上不满30万、30万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初犯;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参与分赃或分赃较少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量刑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盗窃案怎样写诉状
盗窃案属于公诉案件,应当受害人向公安局报案,不需要当事人写诉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5. 盗窃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原告:蒋某某 ,男,19 年 月 日出生,彝族。
被告:彭某某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总价值7189.00元的财产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10年03月15日16时25分许,我回到家,正准备用钥匙开门时,发现门已打开,进屋发现家里的电视机、新买的移动硬盘、新买的笔记本电脑、新买的自行车,水票19张不见了,原告立马想到房屋被撬,屋内财产被盗,我于是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派员对原告被盗现场是行勘察,庆幸的是立案后很快将被告彭 抓获归案。
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下,原告被盗的财产及价值分别为:电视机240元、移动硬盘480元、华硕笔记本电脑5980元、折叠自行车299元、云南山泉水票19张190元,总价值人民币7189.00元。由于被告人彭 偷盗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家庭负担。同时,因被告所盗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系原告的工作办公工具,内存有原告单位的各种工程资料,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众多工作因资料丢失而无法或无法按期完成,给公司造成了的经济损失,致使严重影响了原告在公司的工作表现。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到原告所住的地方偷盗,其行为属于入室盗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对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彭鼎贵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国法及初会秩序。同时,因被告的盗窃行为使原告遭受财产损失,被告应当给予返还或赔偿。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以,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受害人应该在法院一审裁决之前,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盗窃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写清诉讼请求,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刑罚,并且要求其赔偿损失,归还盗窃财物。为了更好的表达自己的诉求,受害人要陈述事实,并附上法律依据,这样才能让法官信服。
6. 盗窃罪起诉书范文是怎么样的呢
四川省xx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x检刑诉[2014]xx号被告人张x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082419820323xxxx,x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xx县人,住xx县xx镇 xx社区x组x号。
2013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45日。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 4月,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陈xx认识,后二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2年初张xx与陈xx共同出资以按揭方式购置了一台挖掘机共同经营。 2012年8月经陈xx要求,张波将挖掘机经营权全部移交给陈xx。
2013年3月陈xx要求与张波断绝关系,张波便要求陈xx归还二人自认识后所购物品、所花现金、挖掘机股份及按揭款等相关费用,遭到陈xx拒绝。2013年6月8日下午,陈xx约见张波要求其归还所借用小车,并邀约两个朋友劝解张波与其断绝关系,被张波误以为是陈xx找人威胁自己。
当天下午张波在xx县城xx路一商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并于21时许躲藏到陈xx家五楼楼梯口处等候陈 xx,欲当着陈xx父母的面将二人的经济纠纷说清楚并要回挖掘机的股份。当晚23时许,张xx将正回家开门的陈xx拖入房内,并将房门反锁,正在室内的陈母罗xx上前拉扯张波,陈xx顺手拿起客厅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被张xx抓住,张xx遂拿出其所购水果刀连续戳了罗xx两刀,同时将陈xx手中的刀夺下,持所夺的刀向陈xx全身乱戳。
期间罗xx上前拉扯,也被戳中数刀。接着张波又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了罗xx后脑一刀、陈xx脸部一刀。
后因警察赶到,张 xx持菜刀自杀未遂。经xx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xx因锐器伤导致颈内动脉破裂、上颌动脉断裂后失血休克性死亡。
罗xx全身多处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罗xx陈述,证人陈xx、张xx等人的证言,抢救记录、住院病历等书证,菜刀、水果刀等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x月x日附:1、被告人张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2、随案移送卷宗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