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的日期怎么写
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这样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日期怎么写?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确立,也就是不论是否存在试用期,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均已在你第一天参加工作时确立了,但鉴于现实中若发生劳动纠纷,对于工作日期不好举证,建议还是写入职日期较好。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
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 劳动合同续签日期怎么写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2、续订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有较大改变,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变动不大,双方可以签订《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明确劳动合同延续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确定的合同条款;
3、续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将双方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附原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送有管辖权的劳动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延续手续。
扩展资料:
以下情形,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劳动合同的续订
3. 劳动合同的日期
1、补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2、你可主张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给你二个案例 补订劳动合同也应给双倍工资 一、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9年1月1日到某电子公司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期限三年,每月工资人民币4000元。2月,王某找到公司,要求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称需等六个月的试用期满后方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7月,公司与王某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
2009年8月20日,王某通过向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咨询得知,公司与其在2009年7月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于是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2月至6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某电子公司辩称:公司已与王某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20日,王某在某电子公司处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试用期六个月,工资标准为每月4000元。某电子公司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时间为2009年1月1日,王某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9年7月1日。
三、处理结果 虽然劳动合同书上载明,劳动合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同时某电子公司签字盖章时间是2009年1月1日, 但在王某未签字时不能视为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以最后一方签字时间为准,即2009年7月1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某电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09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本案经仲裁委主持调解,某电子公司坚持其答辩意见,故裁决:某电子公司向王某支付2009年2月1日至6月30日(2月至6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2万元整。
四、案件评析 结合上述案例做出如下评析:《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或盖章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单有任何一方的签字或盖章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在同一天签字的,那么劳动合同就从这一天起生效,但如果双方不是在同一天签字的,劳动合同就在后一方签字人签字时生效。如果有一方没有注明签字时间,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那么另一方注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本案中,在双方签字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 应以后签字一方的签字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也就是王某签字时间2009年7月1日,故在此之前应认定该公司与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关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双倍工资争议非常普遍,那么在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建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仍然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差额? 案例讨论:彭某系外省市来京从业人员,于 2007年7月8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任装配工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彭某每月工资为1,800元。彭某在艾某公司实际工作至2009年1月24日。
2009年6月3日,彭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某区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支持劳动者的裁决。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期间,公司提出,彭某系2009年6月3日方提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仲裁1年时效限制,其在2008年6月2日以前的双倍工资主张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本案涉及双倍工资时效的几个问题: 第一、双倍工资争议是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称之为“一般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司法实务中称之为“特殊时效”,即在职期间劳动报酬争议不适用时效限制,已离职员工的劳动报酬争议从离职之日计算1年),那么双倍工资争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争议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此,用人单位未签合同而加付的一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呢?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将其定义为工资,而非“赔偿金”“补偿金”,故应当理解为劳动报酬,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中的加付一倍。
4. 劳动合同日期写错能更改吗
劳动合同日期写错可以更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5. 劳动合同签写日期是写当天的日期吗
合同起始日期为入职当天,试用期也应从入职当天计算,是试用期当天开始算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 劳动合同续签时日期应该怎么写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2、续订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有较大改变,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如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变动不大,双方可以签订《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明确劳动合同延续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确定的合同条款;3、续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将双方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附原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送有管辖权的劳动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延续手续。
7. 劳动合同日期甲方写的是签订日期乙方写的是到期日期,怎么办
劳动合同日期应当以甲方写的签订日期为准。一般劳动合同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协议,从实际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生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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