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格式及样本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注意事项
2.怎么样才能做好讯问笔录
哈,我是这么写的:
讯问笔录,
要先说我们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现在依法向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不得隐匿,伪造,捏造事实证据,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你的姓名,工作单位
单位的性质
你的职责范围
你有没有涉嫌犯罪的行为?
具体讲一下涉嫌犯罪的经过(这时,一定要具体问)
贪污的案件,要问钱是什么钱,钱的性质,该不该占有;受贿要体现谋取不正当利益,挪用要体现钱款去向,时间都要体现职务便利,即都要明确在什么事件中收钱或者挪用(这个事件要和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有关系)。还要问问有没有第三人知道,有没有向领导汇报过。
询问笔录,相对好记,也要先说我们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现在依法向你询问,你要如实回答,不得隐匿,伪造,捏造事实证据,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你的姓名,工作单位
问是否认识犯罪嫌疑人,怎么认识的
你了解^^情况吗?具体说尾
收尾
另外,送钱的要问钱的来源和送钱的原因,收钱的要问钱的去向,及为什么送给他钱。
3.讯问笔录写作和使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讯问笔录应准确的、清楚的反映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
讯问笔录应对讯问人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的回答都要不失原意的记录下来,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认如何作案这一实质性问题。对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表现和回答问题的语气应做恰如其分的记载,如“拒不交代”、“答非所问”等。
2、笔录内容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
笔录的重点就是犯罪,应当围绕犯罪事实与犯罪有关的情况进行记录。
3、法律手续要完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第一款之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和差错,应当许可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补充,并按指印。
4、记录人员必须熟悉案情,注意与讯问人密切配合
5、字迹要清晰,书写要工整,语句要通顺,标点适用要正确,无错别字。
4.受贿罪讯问笔录怎么做
一、把握时机,适时制作。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心理产生动摇的心理变化分为几个阶段:试探摸底阶段、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述坦白阶段。这五个不同的阶段在许多情况下并无明显界限。
需要侦查人员运用丰富的侦查经验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阶段,讯问笔录的制作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把握好时机,一般在犯罪嫌疑人经过这几个心理变化之后,在其彻底缴械投降,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以后,在其坦白交代时再制作讯问笔录。如果时机把握不准,急于求成,在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阶段急于做讯问笔录,会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讯问内容来试探虚实,摸清侦查人员的底牌,一旦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方向,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避重就轻,有所准备,给侦查讯问工作增加困难。
而在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之前,也不适宜做讯问笔录。这时的犯罪嫌疑人心理不稳定,如果急于固定讯问笔录,会造成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甚至会使讯问工作前功尽弃。
二、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注意强化不同的侧重点。 (一)受贿罪讯问笔录要突出受贿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
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其中犯罪主体身份因为有其他书证及任职的证明文件,在讯问笔录上不需要作为重点,但是在其个人简历中应该有所体�。受贿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应该作为讯问笔录的重点。
主观方面主要包括:受贿行为的犯意如何形成,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识,对行贿人为何向其行贿的认识,“权钱交易”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受贿行为关于对财物占有的认识等主观因素。其中讯问笔录中难度最高的是往往是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因为客观方面毕竟有事实经过呈�,而主观方面需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自己内心深处占有贪欲和犯意,这不得不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阴暗,让其来讲明自己内心占有的贪欲,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启齿。
而且这些受贿罪的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有为数不少的领导干部,让其自己揭露自己的内心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的行为,可以想象难度有多大。有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行为,但当制作讯问笔录,深入挖掘其犯罪思想根源时,也是不愿意直接面对,甚至产生回避心理。
这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进行引导,结合犯罪行为的一些客观表�,通过客观表�体�其主观意图,促使其深入挖掘自己的内心世界,将其犯罪的主观意图揭露出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语言,必要时可以进行引导,但笔录中尽量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语言来表述,这样才会使得讯问笔录更加客观、真实。
犯罪客观方面也需要详细体�,诸如: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和行贿方商谈的经过,行贿方的请托事项,收受财物的特征、数额、数量、面值、存放地点、用途去向,谋利事实的经过等等。 (二)行贿罪讯问笔录突出强化“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主观犯罪构成要件。
行贿罪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比受贿罪更突出强调的是行贿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这就需要在笔录中明确行贿人谋取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但是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否实�并不影响行贿罪的构成。
三、以细制胜,防止翻供 。“细节决定成败”。
这句话用在贿赂犯罪的笔录制作上面恰如其分,再适当不过了。在制作笔录时,侦查人员要围绕细节展开讯问,围绕细节进行记录,在审讯中深挖细节,并事先堵其后路,防止翻供,这就要求对犯罪构成有影响的每一个细节都要集中体�在笔录上面。
举个例子:受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行贿人去过其家中,而行贿人说在其家中将钱交给受贿方。这时就需要问清楚,行贿人是什么时间去的,如何去的,有没有陪同人,受贿方家在什么位置,家住几楼,家中的摆设,问的越详细,证明案件的事实效果越好。
如果行贿人把受贿人家的具体位置、里面的环境、家具的摆设等,说的很清楚,这样足以证明行贿人去过其家里面。如果把这些客观环境都记入笔录中,就把一个可变的口供、证言和不变化的实物固定在一起,证言的可信度就不言而喻了。
司法实践中很多行受贿案件双方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以一些托词和借口来掩盖犯罪事实。行贿人在给受贿人送财物时和受贿人接受财物时,会提出一些冠冕堂皇的借口和理由来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这样也使得双方心理都容易接受,不至于尴尬。
这些借口和理由不尽一样,无论是什么借口和理由,只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这种借口和理由就不攻自破。例如:行受贿双方以借款为名掩盖收受贿赂的事实,而且在双方交易时,言语上面确实提出来这笔钱是借款。
这时就需要进一步挖掘犯罪事实,例如:你们表面提出来是借款,真实的内心是怎么想的,借款是否出具了借据,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是否有正当的借款理由,双方平时的关系。
5.公安机关如何讯问打架案嫌疑人范本
公安机关制作讯问笔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具体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
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