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6月30日国会通过了阿拉斯加的立州法案。1912年设阿拉斯加地区。 1959年1月3日阿拉斯加正式成为美国的第49州。由民选议员起草、选民表决通过的阿拉斯加州宪法同时生效。阿拉斯加州长、副州长的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阿拉斯加州州长有权任命该州14个部的部长及其它官员,被公认为全国权力最大的州长之一。阿拉斯加州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包括40位任期2年的众议员和20位任期4年的参议员。每年议会都在朱诺开会,通过州预算并制定新的法律。 阿拉斯加的地方政府设置主要是CITY和BOROUGH,BOROUGH类似于其它州的COUNTY。 阿拉斯加比其它州更特殊的地方在于,它尚有多数土地未被列入行政区划。设立的13个郡仅包括了该州13的土地。 阿拉斯加拥有2位任期为6年的国家参议员和一位任期为2年的国家众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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