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预审需要什么样的评估报告
土地预审目录 概述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报省预审另附: 报**预审应再附 办理程序 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令 预审管理办法 预审保障合理用地预审的意义 行政约束力 概述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报省预审另附: 报**预审应再附 办理程序 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部令 预审管理办法 预审保障合理用地 预审的意义 行政约束力 展开 编辑本段概述 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今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必须预审过关才能批准项目用地。 编辑本段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4、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5、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编辑本段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报省预审另附: 1、项目所在县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2、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出具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附具县级政府要求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审查同意该项目涉及的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 报**预审应再附 :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纪要。
编辑本段办理程序 受理→国土规划科会同用地管理科、征地事务所审查→审核、汇总→集体研究→用地预审公告(7天)→核发预审意见书→建立台帐、归档。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编辑本段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各市国土资源局 编辑本段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42 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
2.土地申请报告怎么写
这是个例子:
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报告
宜春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经 批准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路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 ,面积 M2。于 年 月 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证号:宜春国用2005字第 号)。为保护购房户的合法权益,明晰产权,特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许可证。
附:1、共用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泗国土资[2006]25号
关于泗县泗城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
申请立项的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70号)的指示精神,现将我县泗城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泗县泗城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的申报得到泗城镇政府及项目区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项目区位于我县泗城镇西303省道两侧,涉及泗城镇关庙、许曹、陈尤3个行政村。 介于北纬33°28′06〃至 33°29′33〃; 东经117°48′00〃至117°29′33〃。项目建设规模为362.8公顷,项目实施后计划增加耕地11.97公顷,新增耕地率为3.3%。根据省级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投资控制标准,项目投资估算为625.83万元,亩均投资1150元。
项目实施后,将基本实现土地平整、格田成方、沟渠相通、道路通达、林带成网,实现项目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发展粮食生产,有利于改善当地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专此报告。
泗县财政局 泗县国土资源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3.如何写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xx城乡规划局:
我公司(个人)于 年 月 日在武宁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 ***位置 土地一块,用地面积 ** m2,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总建筑面积 ** m2,现将进行建设,要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特此申请
年 月 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扩展资料
⑴、申请: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报送下列附件:
① 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③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④ 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⑤城市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的用地,必须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许可证》;
⑵、审查:
①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进行项目用地预审,负责项目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预审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审意见,特大项目预审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②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由有资质的机关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⑶、审批:
①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符合供地的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需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到合法报件30内审查完毕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批件5日内将批复发出。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收取7元),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占用税2.50元、占用水、川、塬地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开垦费10元、山地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开垦费2元。
⑷、登记发证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者登记申请后,进行地籍调查,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每平方米收取调查测绘费0.36元、每宗地登记工本费20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参考资料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保定市人民网-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4.土地预审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报省级另附
1、项目所在县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2、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出具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附具县级政府要求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审查同意该项目涉及的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
报**再附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纪要。
二、预审审查的内容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扩展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旨在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参考资料:土地预审百度百科
5.土地预审需要哪些材料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今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必须预审过关才能批准项目用地。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报省级另附 1、项目所在县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2、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出具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附具县级政府要求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审查同意该项目涉及的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
报**再附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纪要。
6.土地预审所报的资料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今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必须预审过关才能批准项目用地。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7.如何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为以下五个方面: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体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上述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它所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土地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虽有关联,但并不等同。因此,《土地证》不能代替《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