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学校章程批文怎么写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明。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办学场地; 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成教办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审查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 3.区教育局根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 4.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审批。 受理范围:试办期满的社会力量办学试办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由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校一年的自查总结; 2.区教育局组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年审; 3.年审合格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和报市教委备案;年审不合格的,根据试办情况可作延长试办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受理范围: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含试办)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交增设专业(学科)的书面申请; 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学科审批表; 3.经有关机构或该专业(学科)两名以上专家审批; 4.区教育局根据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申办者。 受理程序: 1.申办者提交停办的书面申请; 2.区教育局审批; 3.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和举办者负责妥善安置学生,并对教育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算; 4.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予以公告,报市教委备案。
并通知教育机构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予以封存。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表”; 2.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区教育局批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
2.办学校章程怎么写,最好是写一个范文
XXX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民办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性质、宗旨、目标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以下简称本校)------需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称为XXX培训中心、XXX培训学校,如天津市南开区XXX艺术培训学校等。 第三条 学校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举办者或出资人、是从事教育事业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校设立的目的,培养目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校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载明:审批机关是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南开区民政局)。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和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校住所(详细地址:如天津市**区**路**号) 第二章 办学范围、形式等 第七条 本校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教育服务的项目、种类,如文化生活、职业技术、继续教育、少儿教育等,服务项目、种类必须与审批机关许可的办学范围相一致)。 (一)招生区域、对象: (二)办学范围: (三)办学形式: (四)办学层次:(五)办学规模:(六)****** :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校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届三年;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本校教职工代表以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出资人)推选。
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或解聘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本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措经费,审核本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事项; (六)制订和修改本校章程,制订和修改规章制度; (七)决定本校内部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稳定、安全的开展; (九)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X X X X X X X。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根据办学层次、规模和需要,学校可设副董事长1—2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董事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议决议须经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后,方可有效。但董事会论讨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和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以及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因各种原因,理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时,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予以补选,并报有关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议,须责成专人做好董事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校签署有关文件(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时)(四)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校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本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校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 首任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校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 拟订本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三)拟定本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教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职工,实施奖惩; (七)董事。
3.民办学校章程批文怎么写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明。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办学场地; 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成教办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审查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 3.区教育局根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 4.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审批。 受理范围:试办期满的社会力量办学试办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由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校一年的自查总结; 2.区教育局组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年审; 3.年审合格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和报市教委备案;年审不合格的,根据试办情况可作延长试办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受理范围: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含试办)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交增设专业(学科)的书面申请; 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学科审批表; 3.经有关机构或该专业(学科)两名以上专家审批; 4.区教育局根据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申办者。 受理程序: 1.申办者提交停办的书面申请; 2.区教育局审批; 3.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和举办者负责妥善安置学生,并对教育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算; 4.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予以公告,报市教委备案。
并通知教育机构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予以封存。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表”; 2.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区教育局批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
4.学生社团章程怎么写
章程全文2006年12月20日 一、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跆拳道协会(简称市跆协)。
英文BEIJING TAEKWONDO ASSOCIATION 缩写BT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跆拳道专业队和杰芳瑞跆拳道馆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是在中国跆拳道协会、北京市体育局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北京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本项目海内外的爱好者,通过开展比赛、表演、培训、交流等各种活动,发扬跆拳道重礼敬道精神,探索跆拳道项目的发展规律,培养优秀后备人才。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各项活动中,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社团业务管理。 二、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竞技比赛、技艺交流、宣传推广、专业培训。
其主要任务是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体育爱好者,充分利用跆拳道自身的特点和性质,配合全民健身计划、奥运战略计划,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及、宣传及跆拳道比赛活动,提高民族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振奋民族精神。为实现这一任务目标,特拟定下列基本工作内容及活动方式: 1、按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开展跆拳道的竞赛、交流活动。
2、以跆拳道表演、跆拳道影视拍摄等形式积极与各种媒体合作,广泛宣传、推广跆拳道的运动和文化,增进人们对跆拳道的了解。 3、不定期的举办跆拳道观摩教学和教练员培训班,培养业务骨干力量,大力推广全民健身计划。
三、会员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促进发展跆拳道运动项目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保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申请加入个人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能保证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能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申请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颁发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铜牌和本会章程一份。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市体育局和市社团办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经有关方面协商、推荐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
5.根据学校章程写心得体会,谢谢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gucst 学习《XXXX小学章程》心得体会近段时间,我认真学习了学校出台的《XXXX小学章程》。
在这里,我就自己领会的《XXXX小学章程》精神实质,谈一下自己的认识和体会:这是学校治校的最高纲领性文件,着重总结和升华了我校制度改革和创新的理论与实践,彰显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明确了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范了校内各种关系,明晰了领导体制、治理结构、管理模式,规定了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章程》应该成为全校各级组织和全校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我认为,学校各项工作围绕三个方面:“学习、服务、发展”。以现代教育理论为指导,实施以德治校,依法治校是现代学校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章程明确规定了学校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这是为了保障决策民主所做的制度创新。章程还明确规定: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章程》专门讲教职工和学生,对师生员工的权利与义务分别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章程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彰显了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一方面,《章程》是师生的权益保障书。
《章程》规定,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明文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公共资源权、公平获得发展机会。
6.幼儿园办学范围怎么填
目前,申办民办幼儿园均在各区教育局申请。
按照民办学校的规定来申请。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报告:包括学校、中心、幼儿园名称,地址、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要求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及复印件;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要求提供: a.办学场所房严证、承租协议、建筑安全意见书。
b.联合办学协议,体现资产来源,资金数额。 c.银行资金证明,要求验资报告或以法人名义,也可由各举办者银行证明。
④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严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⑤场所设施情况,要求布局合理并实地察看,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①等设批准书 ②筹设情况报告 ③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⑤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⑥办学登记表一式三份 ⑦消防安全意见书 ⑧食堂卫生许可证 ⑦拟办学机构发展计划 ⑩其它材料:招生简章、课程设置和计划等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需提交材料 ①申办报告 ②办学登记表一式三份 ③校(园)产权证明、租赁协议 ④联合办学协议、举办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等有关材料 ⑤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⑥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⑦拟办学机构的章程、发展计划、各项规章制度 ⑧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⑨建筑安全意见书 ⑩消防安全意见书 (11)食堂卫生许可证 (12)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办程序 举办者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提交有关材料(受理) →实地核查办学硬件→审查申请材料→批准筹设或正式设立(中学上报市教育局批准)。
3.承诺时限 受理筹设民办小学、幼儿园的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正式设立民办小学、幼儿园的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设立中学的在30日内作出是否上报市教育局批准的意见。 最难的就是这个申请报告,但是一般的会找咨询公司做这个报告,他们有甲级资质证书,政府比较认可此类的报告,我之前一个朋友也是和你一样办理幼儿园的,他们也找了个咨询公司(中国商业数据中心)写的申请报告,还弄了资金申请报告,都通过了。
7.大学生社团章程怎么写
学生社团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x年x月校团委颁布的《x大学社团管理章程》(草案)和校团委有关规定制定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学生社团制定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团行为。 三、学生社团制定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学生社团据此制定的章程,须报校团委核准方能生效,校团委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社团登记类别;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团委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社团是x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接受x大学党委宣传部的领导,接受x大学团委和校学生会的监督管理,接受指导单位的指导(必须载明具体的指导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x大学正式学籍; (二) 承认本社团章程; ( )**********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申请; ( )******** ( )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 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社团每次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必须载明会员退会清退会费的办法)。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 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 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 ) ************ 第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一年。
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社团会长(或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 第二十条 副会长(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 *********** ( ) 协助会长(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
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x大学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校团委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