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有些企业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
——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试用期满不予录用;有些用人单位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飞行员
3.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1、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2、合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单位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试用期期限和试用期工资不合法。
4.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一、员工骗取病假丢了饭碗,不服除名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年薪10万元的白领员工因骗取病假,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除名,其不服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等。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员工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是上海一家外资公司的员工,2008年度,他向公司请病假21天,提交9张病假单。
后公司派员前往出具病假的医院核实,因其中5张病假单在医院没有挂号就诊记录,认定11天病假无合法手续,故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以张先生骗取病假,属旷工为由,于今年2月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扣发了张先生的相应薪金。 事后,张先生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薪金,仲裁裁决对张先生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张先生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在法庭上,张先生虽认可没有挂号是自己让认识的医生开了病假,但主张其中有2张病假有病史记载,并提供了门诊病历卡。
张先生认为,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虚开病假只是加倍处罚,记不良信用记录,尚不至于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以虚假证明骗取病假,即便扣除其中2次虽无挂号凭证但有病史记载的病假5天,其骗取的病假仍累计达到6天,还是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应规定,公司将其除名并无不当。
二、双方虽有约定 职工出资单位代缴社保费无效 职工刘某在家待岗期间,单位与其约定他自己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只为他代缴。近日,法院认定,该代缴关系不成立,单位返还刘某垫付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
2005年9月22日,刘某应聘到济南某空调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双方于2005年9月30日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开始,刘某在家待岗,但空调公司未支付刘某待岗期间的生活费。
刘某2007年6月至2008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刘某每月向空调公司缴纳保险费330元之后,再由空调公司向社保部门缴纳。2008年12月24日,刘某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空调公司按每月1600元(他上班时的工资)的标准,支付4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00元;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2640元;补缴2008年2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以刘某的申诉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未予受理。刘某不服,诉至济南市历城区法院。
庭审中,空调公司辩称,对刘某的社会保险费,双方曾有约定,由刘某出资后,公司代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5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因社会保险费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征缴性,必须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按各自承担的比例缴纳,因此空调公司主张的代缴关系不能成立。2007年6月至2008年1月期间,刘某在家待岗,没有收入,因此上述期间刘某垫付的社会保险费2640元,空调公司应返还给刘某。
因空调公司未为刘某提供劳动条件及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2008年12月提出与空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于法有据,空调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因刘某一直在家待岗,空调公司可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760元支付刘某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2660元。刘某的诉讼请求,未超过仲裁申请时效1年的规定。
刘某要求空调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刘某可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据此,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法院判决:空调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60元,返还刘某垫付的社会保险费264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工资代领未还 单位连带赔偿 尹某系一家公司的职工。2009年8月,公司财务人员发工资时,见尹某未到,为图方便,遂叫与尹某同寝室的一名员工代领。
可该员工并未将工资转交给尹某,而是于当天逃走了。公司以已经实际发出、不可能支出双份工资为由拒绝对尹某给予任何补偿。
双方因而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应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令公司向尹某支付全部工资。
一方面,本案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而那名员工为尹某代领工资,既不是出于尹某的委托,也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更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指定。
另一方面,该代理行为对尹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正因为那名员工与尹某之间属于无权代理,而尹某事后也对该代理不予追认,决定了所有的行为和内容都不是尹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就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
再一方面,虽然事情的引起是由于财务人员大意,但财务人员发放工资行为是履行职务。《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该法第六十六条还指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
5.劳动法案例分析题,求帮忙
39、
(1)“甲公司与王某何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什么?”:劳动关系从2006年11月2日建立,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公司能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不能。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此问也最好不做。当时应适用劳动法,但现在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了)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应先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适应调整后的工作的,才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3)“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什么”?:不能,因为这份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4)“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王某提起的诉讼?”:应当受理。因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法院应查明是否超过仲裁期限。(此点还有疑义)
(说明:我认为你再作这题对你没有好处、只有坏处,理由是:劳动仲裁的时限已经修改,以后考试不会再去考已经被修改、作废的条款内容,而继续作这题会给你心里留下一个错误的印象,导致正式考试时出错。
40、(1)“若刘某接受培训后回厂工作。工作2年后,刘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刘某最多应当承担多少违约金?刘某是否还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什么?”:应承担3年的违约金,共一万二。培训期间的工资不退还:因为那是劳动报酬、是员工应得的。
(2)“若刘某接受培训后未回厂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因为刘某的不辞而别给该厂带来损失5万元。该厂除请求刘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外,能不能请求刘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
可以。刘某承担违约金2万元是基于服务期违约的约定,刘某不依法辞职,应当承担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
41、(1)“李某与该科研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认为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2)“结合本案说明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和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通常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与对方没有隶属关系、不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安排使用自己的工具的方法独立完成工作内容并获取报酬。
(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不正确。因为李某与某科研所之间的关系应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应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6.关于劳动法的案例分析 求解答~~~ 急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也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李某和公司的合同中,表明李某认可公司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约定也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
第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56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效力,合同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不认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在李某和公司合同中其他约定有效的前提下,该合同中李某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也属于无效的约定,系部分无效。李某提起诉讼的话,可以主张其与公司的合同部分无效,并要求公司缴纳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理论上说;对公司多少有些不公平,但是公司也必须为自己不懂法付出代价,解答完毕
7.劳动法案例分析,急
劳动法是一部与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法律,决定了劳动法学是一门置身于现实生活的学问,也由此决定了在案例中学习劳动法学的必然性和便宜性,决定了对于劳动法律规范的理解以及对于劳动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都可以遵循从案例中来、再回到案例中去的路子。
能够正确地理解劳动法条文字面的含义和蕴藏其后的精神,是一个法律专业人员正确地处理纷至沓来且纷繁复杂的劳动纠纷、有效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由于历史的渊薮和现实的缘由,我国的劳动立法数量庞杂、形式多样,法律、法规远不如部门规章来得具体详尽,但规章在学理上的法律性质并不完全等同于司法中的法律效力。
为此,在以《劳动法》和少有的一些劳动法规为基本规矩的同时,关注众多且分散的劳动法律规章和规范就成了本书作者着力之处。本书作者引用法律分析案例、运用案例解读法律,并不停留于简单的“注释”,而是进一步说明其所以然;既评估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势,又思考完善法律规范的对策。
在结构和体例安排上,本书作者以《劳动法》的篇章结构为基础,与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的体系和内容相配套,将遴选的案例分门别类,放在相应的章节中,以便于学生在专业学习中选用及专业任课教师作为教辅书使用。有鉴于学以致用,帮助学生掌握知识点,为参加司法考试和从事法律实务打下基础,在“本章知识点概要”中提纲挈领地提出了该章的知识要点,也提示了将这些知识点运用到相应案例中的基本原理。
本书中的具体案例以近年来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为原型,按照教学需要进行加工编写。每一个案例又包括了“案情介绍”、“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学理分析及参考结论”。
力图以案说法,以法析案,案情法理,相得益彰。在内容上涵盖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和程序、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处理、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明确了困扰专业学生和广大劳动者的常见问题,诸如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理解、农民工与实习生的身份之争、欠薪保护与工资欠条纠纷、社会保险费纠纷案件的处理、方便劳动者维权的具体措施、集体合同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效力、工伤赔偿的途径与方式等,针对个案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法律和学理分析,使读者对每一个个案都有一个清晰完整的印象和全面透彻的法律理解。
本书目录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本章知识点概要 本章重点法条 案例一 档案关系与劳动关系 案例二 雇佣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周整 第二章 劳动法简史 本章知识点概要 第三章 我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本章知识点概要 第四章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本章知识点概要 本章重点法条 案例一 工作日的计算方式 案例二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 第五章 劳动法律关系 本章知识点概要 本章重点法条 案例一 事实劳动关系 第六章 工会法与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职权 本章知识点概要 本章重点法条 第七章 劳动就业 本章知识点概要 本章重点法条 第一节 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 第八章 劳动合同 本章知识点概要 本章重点法条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种类与内容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集体合同 本章知识点概要 本章重点法条 案例一 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 …… 第十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章 工资 第十二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三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十四章 职业培训 第十五章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章 劳动纪律 第十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八章 劳动监督检查 第十九章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8.劳动法的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安置有方 职工无据诉请被驳回
企业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企业按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及政府文件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安置,但原告以自己应按工伤有关文件安置、自己应属解除劳动合同范围为由申请仲裁,被驳回后不服,向法院起诉。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驳回原告老张的诉讼请求。
老张原系S集团有限公司职工。1977年月因工受伤。2004年5月,老张与S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6月,因S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6月29日,S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2008年9月,S集团有限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表决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对安置事宜进行了明确。
根据安置方案,S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老张实行内养,发给原告每月350元基本生活费,同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原告拒绝该种安置方式,亦拒绝领取被告发放的基本生活费。2008年11月1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六级。后原告以自己应按工伤有关文件安置、自己应属解除劳动合同范围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30000余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0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余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0余元。该委于2009年8月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老张原系S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根据《关于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经职代会表决通过了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该方案确定的时点为2008年8月31日,此时原告距退休年龄已不足五年,按照该安置方案规定,原告属内养人员,由被告发给原告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原告与S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至原告退休前仍未终止,故原告要求确认与S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并要求被告支付工龄经济补偿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1977年9月因工受伤,而《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故原告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一次性费用无法律依据,且安徽省人民政府曾于1997年2月20日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施行前发生工伤职工的一次性费用不予补发。同时,安置方案中该款已明确表示原告作为工伤人员仅可按劳动部门认定的等级享受相应政策性补助,即工伤复发治疗费,并非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9.最新劳动法案例分析
第一 【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
第二 【案例】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刘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筑公司。
派遣服务时意外受伤,两家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三 【案例】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服务。在擦窗户玻璃时,她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倒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苏阿姨找家政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为那家企业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索赔。”而该企业老板却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医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解析】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是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10.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1,要求支付违约金合理 要求数额50000不合理 16666。7元以内为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裁决:一,单位单方面要求加班的行为违法,因为未和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二,撤销单位的解雇决定,因为劳动者在周六休息 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都是劳动法 忘标了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 对之前的争议没有追溯力 4,中的 都是《劳动合同法》 5,会支持小张的,没过时效 06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没出呢 时效 适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另外 06年《劳动合同法》也没出 适用《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6、1 不会支持陈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6.2不会支持薛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转载请注明出处育才学习网 » 有关劳动法的案例分析题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