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警罚款代码1344代表什么意思
交通违法代码1344是违反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1、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拓展资料
一、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左到右依次为一位行为分类代码,一位计分分类代码,二位数字顺序码。
第一位代码:行为分类代码,表示在道路交通法中的所处的分类代码;
第二位代码:记分分类代码,表示交通违章行为记分的分类代码;
第三、四位代码:顺序码,表示在同一行为分类中出现的行为的顺序码。
二、最新交通违法代码
121001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121002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22202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122203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
135000 :逆向行驶的
136001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36002 :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137000 :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138001 :违反指示标志、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指示的
138002 :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禁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138003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139001 :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142001 :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
143100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143200 :不按规定超车的
144001 :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
145100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的
145101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的
145102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
145200 :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146001 :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146002 :通过无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停车确认安全的
147100 :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147200 :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148101 :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148200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交管部门规定行驶的
2.罚单写16377驾驶证扣几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违章代码16377),记6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甘肃政务服务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
3.交通违章警告处罚
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所作的行政处罚。
1. 交通违章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和拘留四种。
2. 其中对违章者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上的罚款,可由民警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3. 对违章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由县以上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但吊扣6个月以上驾驶证和吊销驾驶证,须由地、市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审批;
4. 对违章者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2004年5月1日,现行规定废止,统一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