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用工调整方案怎么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4〕19号)规定,我区已启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工作。
我区所有在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之日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的用工单位须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调整用工方案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并于2014年3月1日起2年内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未降至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调整用工过程中,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工转为直接用工、减少劳务派遣用工或退工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2.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调整方案怎么
下面是参考的方案,你可以借鉴下 (一)成立相关工作小组 比如由人力资源部门出面,召集法务部门、业务部门、工会以及外部律师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各方职责和任务分配。
(二)迅速启动摸底调查 公司应当迅速了解目前的用工现状,掌握最准确的与派遣相关的用工信息,如果是集团总部统一部署,各关联单位也应各自进行摸底调查。 调查的信息包括: 1、用工方式数量类 包括全日制劳动关系职工、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职工、派遣员工、外包员工、内部派遣员工、外籍员工(合同制/派遣制)等具体人数。
2、相关主体资质类 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业务外包单位两类,含营业执照、派遣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外包经营范围或专项许可证书等。 3、规章合同协议类 包括劳动合同、派遣协议、上岗协议、员工手册、外包合同、集体合同、派遣公司的规章制度、外包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文本。
4、员工用工信息类 包括派遣员工的工作年限、派遣年限、合同期限、是否符合“三性”岗位范围、工资发放地、实际工作地、社保缴纳形式和缴纳地、异地派遣情况、三期/医疗期特殊情形等。 5、民主管理信息类 包括用工单位成立工会、职代会情况、派遣员工加入工会等情况,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等情况,辅助性岗位目录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等情况。
(三)明确降比调整方向 从法律角度,所有调整方案无外乎四种方式: 1、派遣转直雇 2、派遣转外包 3、退回不解除(由派遣单位改派) 4、退回并解除 (四)确定调整具体细节 由于调整涉及每一个人利益,因此必须落实每一个员工每一份合同的处理,这些操作包括以下内容: 1、如何确定调整对象?(哪些人要被调整) 2、以什么理由调整? 3、何时调整? 4、如何进行调整? 5、调整中要与哪些主体、签署哪些法律文件? 6、如何安排先后顺序? 7、如何处理员工抵制(罢工)、派遣公司抵制(不配合)等特殊情况。
3.求一份企业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
原发布者:连接科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本用工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法制定调整用工方案。
一、调整用工涉及的主要法律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等规定,依法妥善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二、本单位用工基本情况
截至 年 月 日,本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情况如下: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 人。
(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人。
(三)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被派遣劳动者主要从事的岗位:
临时性 人;
辅助性 人;
替代性 人;
其他 人。
2、辅助性岗位的确定( )已经( )暂未履行民主程序。
3、( )已经( )暂未执行同工同酬的规定。
4、参加社会保险的被派遣劳动者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本单位未将四、注意事项
4.求一份企业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连接科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本用工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法制定调整用工方案。
一、调整用工涉及的主要法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等规定,依法妥善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二、本单位用工基本情况截至 年 月 日,本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情况如下:(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 人。
(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人。(三)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1、被派遣劳动者主要从事的岗位:临时性 人;辅助性 人;替代性 人;其他 人。
2、辅助性岗位的确定( )已经( )暂未履行民主程序。3、( )已经( )暂未执行同工同酬的规定。
4、参加社会保险的被派遣劳动者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本单位未将四、注意事项。
5.劳务派遣方案怎么样写
腾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实事求是,服务社会”为宗旨,以“保护派遣员工的合法利益,帮助客户获得最大合法利益”为根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腾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高质量、高效率、高信誉”为工作理念,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使企业形成劳动管理规范、用工对象能进能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管理机制,为企业在劳动保障管理业务上排忧解难,清除障碍,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腾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员工提供择业自主的平台,能保证其在不同职位流动和比较中找到合适的工作,使其各展所能,并签定合同,在合同期内,员工的权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享有社保待遇和足额资金,提高生活质量,从而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就业压力。
腾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实现全民就业为目标,充分关注求职者能力与客户企业发展需求,实现双方共赢,在稳步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创新,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同时用我们的不懈努力打造人力资源市场的光明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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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派遣工暂行规定出台,企业将怎么调整派遣工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0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工作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国家人社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操作性的重要部颁规章,对于完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框架、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要结合贯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认真开展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以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行式,广泛宣传《暂行规定》内容。
7月底前,要组织开展分类培训指导。一是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知识巡回辅导培训。
市局将会同国资、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组成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巡回辅导组,分片实施。参加对象为市属产业集团及直属企业、区(园区)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专职人员职业技能公益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劳务派遣从业资格证书,明年底过渡到国家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各区(园区)也要对所属街道、社区从事劳动保障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组织培训。同时,要通过送法上门、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回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二、扎实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查工作 根据省厅统一部署,我市将从5月初开始,对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调查对象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组织,重点是派遣劳动者5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
各区(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的优势,对辖区内劳务派遣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认真填写调查表,确保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要健全管理台帐,完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劳务派遣情况。
调查总结、报表及相应电子文档于5月26日前分别报市局劳动关系处和劳动监察局。 三、切实做好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工作 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督促本地区各类用工单位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短期内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存在困难的用工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尽快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实施调整用工方案,于2016年3月1日前逐步降至规定比例。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的备案工作。
市局将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工作通告,明确有关要求。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用工单位,应认真填写《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表》,并提供调整用工方案文本、劳务派遣职工名册、确定和公示辅助性岗位的材料、劳务派遣协议及与本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等,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备案申报后,应出具《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行政建议书》,跟踪方案执行情况,载入用人(工)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各区(园区)于9月26日前向市局劳动关系处报送备案工作总结。
四、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管理 各级要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与贯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全面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对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管理台帐,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行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相关责任,督促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对跨社会保险统筹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要指导督促其按照省人社厅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落到实处;对没有取得合法资质或者退出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对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健全符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要求的岗位管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比例在“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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