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账务移交协议应注意哪些方面
以下几点,供你参考吧:
一、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负责填制完毕,将凭证录入系统并办理完全部审核手续;尚未登记的账目,应负责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自己的名章;对其他尚未办理完毕的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物品,主要包括:
财务印鉴、现金、有价证券、结算票据及票据登记簿;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计划资料、会计档案;发票、收据、已开出票据的存根联及票据登记簿;财务软件操作密码以及电子数据、工具软件的各种存储介质和相关资料;重要文件、规章制度、以及单位购买由个人保管的各种学习资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各项资料、物品和财务软件操作密码。
二、会计人员交接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现金、有价证券应与有关账簿余额核对无误,如有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应负责查清。
(二)移交人员应编制移交日“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调节后,银行存款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并将各种支票点交清楚。
(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破损。如有短缺应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金额,应与总账有关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可对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进行核对,或与债权、债务人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清原因,由移交人负责。
(五)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合同、协议、契约,预算、统计资料,以及负责保管的规章制度等,也应完整无缺地进行移交。
(六)会计主管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情况、尚未完成的工作计划、重大的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状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财务公司负责人监交。
四、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交接清册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姓名、职务、交接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意见等。交接清册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会计档案存档保管。
法规基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会字[1996]19号
2.财务移交清单的范文
财务工作交接单
移交原出纳员XX,因工作调动,财务处已决定将出纳工作移交给金XX接管。现办理如下交接:
一、交接日期:
XX年X月X日
二、具体业务的移交:
1.库存现金:X月X日帐面余额xx元,实存相符,月记帐余额与总帐相符;
2.库存国库券:xx元,经核对无误;
3.银行存款余额***万元,经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相符。
三、移交的会计凭证、帐簿、文件:
1.本年度现金日记帐一本;
2.本年度银行存款日记帐二本;
3.空白现金支票XX张(XX号至XX号);
4.空白转帐支票XX张(XX号至XX号);
5.托收承付登记簿一本;
6.付款委托书一本;
7.信汇登记簿一本;
8.金库暂存物品细表一份,与实物核对相符;
9.银行对帐单1一10月份10本;10月份未达帐项说明一份;
四、印鉴:
1.XX公司财务处转讫印章一枚;
2.XX公司财务处现金收讫印章一枚;
3.XX公司财务处现金付讫印章一枚;
五、交接前后工作责任的划分:xx年X月X日前的出纳责任事项由朱XX负责;XX年X月X日起的出纳工作由金XX负责。以上移交事项均经交接双方认定无误。
六、本交接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分,存档一份。
移交人:XX(签名盖章)
接管人:XX(签名盖章)
监交人:XX(签名盖章)
XX公司财务处(公章)
XX年X月X日
3.账务移交协议应注意哪些方面
以下几点,供你参考吧:一、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负责填制完毕,将凭证录入系统并办理完全部审核手续;尚未登记的账目,应负责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自己的名章;对其他尚未办理完毕的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物品,主要包括:财务印鉴、现金、有价证券、结算票据及票据登记簿;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计划资料、会计档案;发票、收据、已开出票据的存根联及票据登记簿;财务软件操作密码以及电子数据、工具软件的各种存储介质和相关资料;重要文件、规章制度、以及单位购买由个人保管的各种学习资料。(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各项资料、物品和财务软件操作密码。
二、会计人员交接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现金、有价证券应与有关账簿余额核对无误,如有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应负责查清。(二)移交人员应编制移交日“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调节后,银行存款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并将各种支票点交清楚。
(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破损。如有短缺应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金额,应与总账有关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可对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进行核对,或与债权、债务人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清原因,由移交人负责。
(五)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合同、协议、契约,预算、统计资料,以及负责保管的规章制度等,也应完整无缺地进行移交。(六)会计主管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情况、尚未完成的工作计划、重大的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状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财务公司负责人监交。
四、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交接清册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姓名、职务、交接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意见等。
交接清册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会计档案存档保管。法规基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会字[1996]19号。
4.财务移交清单
财务移交清单所含内容:1)当年所有账册,包括: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明细分类账、总账等。
2)以往经手的所有账册,包括: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明细分类账、总账等。3)当年所有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报表等。
4)以往经手的所有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等。5)当年和以往经手的所有装订完整的记账凭证。
6)所有财务报告。7)财务会计制度。
8)收到的其他报告和报表。9)未处理、待处理的凭证和报告。
10)未了事宜。
5.会计交接是怎么交接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
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
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二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
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总结:会计交接注意事项: 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
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
企业帐要与银行帐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
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
固定资产也要盘点。 第三,有时间的话,单位往来帐要相核对。
个人帐要核对。 总之会计交接一定要注意。
否则后果自负。所以不要怕麻烦,涉及会计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实,前任会计交接后没有责任的。
6.工作交接清单怎样写,格式是怎样的
分析如下:
1、首先十分简要的说明交接的原因。
2、详尽的登记交接的物品种类和数量。
3、贵重物品要标明物品状。
4、需要交接的工作内容、进行的进度,写明工作任务和物品交接日期前后的责任划分。
5、交出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 填写工作交接日期。
扩展资料
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以便会计机构早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做准备,安排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工作。为了防止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申请被批准后,少数会计人员不办理会计交接手续,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在批准其申请前,应当主动与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沟通,了解该会计人员是否申请办理交接手续,以及会计机构的意见等。交接申请的内容通常应当包括: 申请人姓名、申请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缘由、时间、会计交接的具体安排、有无重大报告事项或者建议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交接
7.会计移交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