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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