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饮用水中,重金属在每升水中的含量不能超过0.01 mg砷、0.005 mg镉、0.05mg六价铬、 0.01 mg铅、0.001mg汞。
1.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3.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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