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分社是指由旅行社设立,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的分支机构,设立条件是必须达到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增加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国际国内旅行社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
2.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点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分支机构,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宇航局理部门同意,并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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