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关规程规定,运行中的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能多少和计量对象的重要性分为5类。
1.月平均用电量500万千瓦及以上或受电变压器容量为10兆伏安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200兆瓦及以上的发电机发电量、跨省或市高压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互馈电量交换点,省级电网经营与市或县供电企业的供电关口计电量点的计量装置;
2.月平均用电量100万千瓦及以上或受电变压器容量为2兆伏安及以上高压计费用户,1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发电量供电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的计量装置;
3.月平均用电量10万千瓦及以上或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及以上计费用户,100兆瓦以上发电机发电量、发电厂大型变电所厂用电、所用电和供电企业内部用于承包考核的计量点,考核有功电量平衡的100伏及以上;
4.用电负荷容量为315前伏安以下的计费用户,发供电企业内部经济指标分析,考核用的计量装置;
5.单相供电的电力用户计费用的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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