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决定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的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5.机关公文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8.当前国家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是:“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9.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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