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学论文该怎么写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希望可以帮到你,论文要想写的特别好,拿到高分,最重要的是要把认真两字要记牢,认真收集资料,列好大纲,根据学校格式写,法律专业论文是我们特长,特别是宪法学方面的,服务特点:支持支付宝交易,保证你的资金安全。3种服务方式,文章多重审核,保证文章质量。附送抄袭检测报告,让你用得放心。修改不限次数,再刁难的老师也能过。
2.跪求思修关于宪法的论文
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 -------------------------------------------------------------------------------- 摘要:公民宪法权利救济权有最高法律地位的宪法将其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历史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该规定与法的体系和宪法的法律地位不和谐。
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立法,确实保障公民权利救济权在新时期有着特殊的意义。 关键词:权利救济权 自力救济 他力救济 宪法诉讼 一、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但这是在肯定权利存在的前提下从反面说明如果对权利不予以有效的保护,则权利就无法实现,但如果权利不存在,根本没有救济的可能性。
权利救济权属于每项基本权利必然包含的内容,因而事实上并非独立的基本权利。[1]宪法是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它首先是一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其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求制定普通法律时,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内容和方式是普通法律应该之规定,这些一般体现在诉讼法律制度及行政复议等法律规定中。
因此,权利救济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是不适当的,至少不符合法的逻辑体系。 我国宪法列举的公民权利救济权有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批评权可以认为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建议和检举权不能包含在权利救济权内,因为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使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而控告权和申诉权包含在诉讼权内。
既然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当权利受到来自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是宪法确定公民权利得到救济的应有之意,也是法的正义性必然之要求。宪法是“法律之法律”,其超然地位决定制定普通法律时,立法者在制定宪法权利时应同时制定保障权利实现的救济权,这种保障的提供是国家的义务,而对于公民来说是权利救济权。
我国宪法规定的所谓宪法的权利救济权不排除有积极的因素。在中国宪法之上的观念较弱,人们习惯于从宪法的具体规定中机械的寻找创造法律的依据时,在中国走向法治的进程中,宪法规定了权利救济权无疑能对保障人权的立法起到促进作用。
比如,也许宪法如果没有规定公民的国家赔偿权,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有可能滞后出台。因为从表面上看,宪法的规定普通法律如果不能与之配套的话,人们很容易看到该漏洞从而引起立法的冲动,以至于完善它。
但这种规定我们并不能因其具有积极因素而排除其不合理性。 宪法规定了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的救济权,但却没有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
比如,没有规定公民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鉴于时代已经改变,社会之结构,已从农业迈入工业。
社会结构之改变,明显地影响到基本权利之效力。在工业社会下的生存弱者,民法所谓的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对其都无意义。
对个人尊严以及基本权利之侵害,除了国家以外,实质的社会势力者,亦是主要来源之一”。[2]由此可以看到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种宪法权利救济权的规定无疑暴露出中国制宪的不成熟性。如果作为明示的规定来突出权利救济权的重要性,在宪法修改时可以概括列一条“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获得救济的权利”,这样既能体现宪法的高度概括性和“无处不在”性,又符合宪法作为法的逻辑性。
二、公民宪法权利救济权立法现状及不足 权利救济权作为一种保障权利实现的请求权,其保障方式有“自力救济”和“他力救济”两种方式[3].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诉讼等属于他力救济;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等属于自力救济。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控告权、申诉权在行政法规和行政复议制度中都有规定。
依照多数学者的理解,宪法第 42条规定的“控告”权和“申诉”权被认为包含在诉讼权内,因而在此与权利救济权相对应的主要是“控告”权和“申诉”权以及取得国家赔偿权[4];公民获得赔偿权有《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来调整;而公民权利被侵害后的他力救济大多靠诉讼来完成,诉讼成为救济中最有效、最终极的他力救济方式。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即属于自力救济。
要保障权利救济的实现就必须完善权利救济方式。在他力救济中,国家赔偿在受案范围上有很多限制,且对公民造成的损害,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只赔偿财产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因此这种救济方式的规定与宪法权利的基本精神不相符,需要修改完善。 既然宪法的作用主要为了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并且其作为最高地位的法所规定的权利在普通法律没有规定时,这种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国家就有义务为此种情况提供救济,这就涉及到个案中宪法是否可以适用问题。
“齐玉芩诉陈晓琪”案件中,创造了宪法司法适用的先例。这种救济虽属民事诉讼救济的方式,但由于其在个案中增加了使用宪法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容,因而使公民宪法权利救济范围更加扩大。
当宪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认为普通法律的规定侵害其宪法权利时,在。
3.法学毕业论文怎么写啊``哎`高手帮忙 啊
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是理论文章中的一种,与其它学科的比怎样写好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是理论文章中的一种,与其它学科的毕业论文相比,其专业件、的政治倾向性和实践性更强,它需要在系统地学习法律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完成,这就要求具有正确的研究方法,正确的理论指导,正确运用前人的研究成果。
在写论文之前,首先要有明确的写作目的和认真的写作态度,在导师的指导下刻苦钻研,力争写出新意来。具体地说,撰写毕业论文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定题目,这是关系论文成败的首要问题。
选题,主要是指选择要论证的问题。好的论文题目应既有社会意义又适合自考生的自身条件。
切记不要朝令夕改、的犹豫不决。一旦选定,就要精力集中一鼓作气将其完成。
选题时要注意选择具有现实意义的题目,如《当前金融诈骗的特征》;题目大小要适宜,如用6000字左右来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然是不适宜的;选题要恰当,最好是自己学得好,有条件完成的题目。从事实际工作的,写民法、的经济法刊法等方面的题目;从事理论方面工作的,写法理学、的宪法学方面的题目;未参加工作的人,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特长选择题目。
标题要简洁明白、的醒目引人,如《案件证明新探》;切记不要选不完全的标题,如《论假冒商标行为》。 (2)搜集、的鉴别和使用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是形成论文论点的基础,又是证明论点的论据。能否正确使用,关系论文的成败。
搜集参考资料主要来自图书馆、的阅览室、的书店的图书、的报刊。要充分利用图书、的报刊、的索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的公报以及工具书,从中去搜集对自己有用的专著、的论文、的动态信息。
资料越丰富,立论就越牢靠,论证就有说服力。凡是亲身经历和搜集的事实资料或直接从原出处找到的理论资料,叫第一手资料;从别人处间接得到的事实材料或理论材料,叫第二手资料,写论文要重视第一手资料,也要充分利用第二手资料,第二手资料可以作为知识、的依据、的线索,引用时必须查明原出处和原意。
搜集资料过程中,要注意理解、的分类排队、的筛选、的研究四个环节。只有做到了这四个五一节才能写好论文。
(3)构筑框果,编写提纲。 毕业论文的主要表达方式是议论,议论是通过资料和推理来证明观点、的说服别人的表达方式。
它由论点、的论据、的论证所组成。毕业论文构思要解决的是确立论点、的确定论据,怎样用论据去证明观点。
论文提纲就是把论点、的论据、的论证具体化,从写作角度安排好整篇文章的框架。在观点、的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总体结构设计。
写论文要学会搭框架。论文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导论、的正论和结论。
提纲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导论写什么,怎么开头;结论怎么得出来,即怎么结尾;正论怎么展开,分几部分,如何接转。论文中标题序号一般是四级:一、的二、的……;(一)、的(二)……;1、的2……O;(1)、的(2)……以此类推。
提纲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在导论、的正论、的结论中内容的总体安排顺序,即可以按照提出问题、的分析问题、的解决问题的顺序,也可以按解决问题的结论在先,然后再分析论证的顺序撰写。 (4)撰写初稿,精心修改,校对定稿。
根据提纲写成文章是一个创作过程,最好是一气呵成,不中断思路。如果不能一气呵成,至少应有一段时间集中写一部分,内容要有突破和创新。
写好初稿要做精心修改后才能定稿,这有利于提高论文质量和写作能力。修改过程中主要注意:论点是否正确,是否有新意;作为论据的资料是否确凿有力,是否符合逻辑;结构是否合理,中心是否突出;校对文字要认真,如“有限公司”写成“优先公司”,不但看不懂,还要闹笑话。
最后检查没问题了,再接要求的份数装订成册上交,并做好答辩的准备。 总的来说,一篇毕业论文必须做好:主题明确,结构严密,合乎逻辑,文字通顺;有提要,有参考书目,有注释。
既要体现理论性,又要体现专业性的特点,不能以调查报告、的工作总结、的情况简报的汇集来代替毕业论文。 再不行,我替你写这个毕业论文。
呵呵。 帮你做一点点事情没什么的~。
4.法学毕业论文怎么写啊``哎`高手帮忙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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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怎样写法学毕业论文 宪政和法律大革命
这个写是挺好写的,首先你要自己你选的题目,是什么方向的,然后你要根据你的题目去分析和研究论文的要点。
主要还是要多去看看类似的范文和文献。1.宪政,是对一种良性生活体的建构。
它是对真实世界的渐进改革,是对真实世界存在的问题,用通行宪法规则的尺度,重新进行比量和修正。因此,关于宪政的可靠话语,从来就是围绕真实世界“实在”命题而展开;也只有通过这样的话语方式,才能在每个具体的社会,和平地找出良性生活的可行方案。
2.在现实社会中,危害稳定和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不良社会行为、不良公权行为两个方面。对不良社会行为,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制度,规定了惩罚。
因此社会行为的合法化监督,已经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3.法律大革命,是设置宪法维护机制和独立司法体系这两种过往缺乏的新机制,实现对立法、行政权力的必要监督。
它既是对行政权的必要监督制约,也是对立法权力的监督制约。通常,我们认为立法机关本身是监督机关,忽略了立法本身需要监督的必要性。
4.为了实现社会的和平渐进,需要在宪法规则中预设公民权利,将国际通认、我国也承诺的公民权利,预设于宪法规则之中。宪政话语,表象是公民权利话语,其源头却在公平理念。
缺乏公平理念,或者历史上稀疏出现过公平理念,但没有弘扬传承的具体社会,要建立宪政制度,精神资源是匮乏的。5.在国际化竞争的时代,适宜采用“效益良好”的具象化宪政话语方式。
这就是我们期待的、与清末和民国宪政极为不同、一种宪法完善和宪法监督机制构建并举、积极主动维护人类自然权利、限制无界公权力、人民群众低成本参与、具有现实改造能力的“先进法治文化建设”。它的实质,就是法律大革命。
如此宪政,方才可能在纷繁话语世界中,不致于逐渐沉沦。
6.论人权的宪法保护的论文一篇
人权的宪法保障 ----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综述 -------------------------------------------------------------------------------- 杨福忠 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山东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 于2005年10月22日至23日在泉城济南召开。
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宪法学教授、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和关心宪法学发展的政府实务部门的公务人员计2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人权的宪法保障”,有130多名学者提交了论文。
与会者围绕着“人权与公民权”、“人权的立法保障”、“人权的司法保障”以及“人权入宪与依宪执政”、“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等方面展开讨论。现将本次研讨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人权与公民权 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人权保障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强调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宗旨和目的。
有学者指出人权和公民权问题,不仅是宪法和宪法学的主体内容,而且是宪法和宪政的核心和实质所在,是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 (一)关于人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人权的源与流、人权的自然形式与其法律形式的关系,体现着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结构的宪政格局;而公民基本权利是法定化人权——公民权的集中体现,是基本人权法律化的载体。有的学者则侧重研究了二者的区别:第一,两者的主体不同。
人权的享有者是“人”,只要是一个人,那么人权便与之相伴,不附带任何条件。而公民权的享有者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公民”。
享有公民权利的前提是拥有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本身是一种参与政治的资格。
因此,只有当一个人获得明确的公民资格身份时,他才能享有公民权利。第二,两者的来源不同。
人权随“人”而来,先于国家和宪法而存在。公民权则是来源于宪法,因宪法而产生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的划分。
人权是不断被认知,其实它原本就存在;公民权利是不断被确认,是因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发生新的调整。第三,两者所受限制不同。
人权行使的原则是不违反明文禁止的规则;公民权则须严格遵守宪法(包括宪法性法律)的明文规定。第四,普适程度不一。
人权不分多数与少数,不分强者与弱者,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地享有;公民权是一种成员权,可以存在国家和文化差异。 (二)关于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所谓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主要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权利,从权利的形态上看,属于应然权利。
它不考虑各国具体制度和现有的物质条件,仅以人性为根据。因此,人权的主体应该是普遍的人、抽象的人,不分国籍、种族、民族、宗教、性别、年龄、职务、财富、教育等外在身份的人。
但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人权在受到各国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同时,也被同时赋予一种国内法上的“有限”地位。这首先表现在宪法和法律以保障自己本国的公民的人权为主,从而使“人权”转变为“公民权利”。
其次,关于人权的内容,作为道德和应然层面的人权的内涵是非常广泛的,一切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都应该包括在内,但是作为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人权是较为具体和明确的,从宪法上来讲,是指在人权体系中,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即所谓的基本权利。所以,当人权进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范围后,人权就由一种应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因此可以说,基本权利就是人权在宪法上的表现形式,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差别除了前面讲过的主体不同和内容不同之外,还包括:(1)产生时间的不同。
人权产生的时间早于基本权利;(2)表现形式的不同。人权通常以宣言的方式出现,表明其为一国或特定人群的政治主张和宣示,如《世界人权宣言》,而基本权利是获得国家法律认可的权利,其表现形式通常是一国的宪法。
(3)法律效力不同。由于人权仅为某一国家和群体的政治宣示,故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国基本权利内容的评价标准和体系,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而基本权利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基本权利。
本次年会学者们提交论文和研讨表现出一个突出特点是注意从宪法规范的层面研究法定化的具体人权,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宪法学研究人权的特点。 1.在基本权利理论方面,本次研讨中表现出了宪法学者们的智慧,提出许多有价值的观点。
有学者针对传统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侧重讨论了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和国家相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指出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是指公民基本权利所具有的请求国家作为某种行为,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功能。
受益权功能所针对的乃是国家的积极义务,也就是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在这种意义上,受益权功能又可以称为“给付权功能”、或者“分享权功能”,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可以称为“给付义务”。
有的学者讨论了基本权利竞合的成因和解决方法问题,指出由于基本权利规范的特殊构造与基。
7.毕业论文<<;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 提纲: 选择总分总的大纲;切分小题目中,递进关系论述 背景:做一番介绍,主要是我国宪法的改革,依法治国什么时候列入 宪法,与宪法关系的讨论,各大法学家对此的言论等等。
引人入胜 一、总述(what什么):宪法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 1、宪法概述。 宪法的概念,历史、目前中国宪法的改革进程。
与世 界宪法的移植关系 2、依法治国概述。依法治国的概念,历史等 3、宪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二、分述(why为什么):(并列——递进) (一)、首先分析宪法是我国法制纲领: 1、社会主义中国法制体系表明宪法是我国法制的纲领。
2、宪法至上的概念与内涵。 (二)、其次分析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治国之 本 1、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2、通过法治与法制的关系可以看出,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要实行法治,必然要求完备法制,加强法制建设。 3、分析法治的基本内涵。
基本内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 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4、相互关系: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 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 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 本保证 5、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治国之本 三、分述(How怎么)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在坚持宪法至上的条件下依法治国。
四、总述 仅供参考。
8.期中论文 国家与宪法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宪法的概念界定 社会主义宪法是以社会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宪法,它不同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未必是真正意义的社会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以社会主义为指导原则。
何谓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的理解有许多观点,我认为,社会主义是以社会为主体的有系统的科学主张,它分析社会发展的轨迹、研究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尊重并不断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由此,社会主义宪法首先的形式特征是社会性,来自对社会的总结,进而促进和保障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其内核是民主政治。宪法从产生以来就表现出浓厚的政治色彩,尽管许多人对宪法的政治化倾向表示忧虑。
但是,应当看到,当我们分析近现代民主与宪法的天然联系时,必须承认而无法回避宪法的政治性。社会主义宪法有历史继承的一面,同样适应这样的判断。
同时,科学的社会主义与近现代民主是一脉相承的,没有民主思想的社会主义就不是真正科学的社会主义。那么,把民主政治作为社会主义宪法的内核就成为一个自然的结论。
第三,社会主义宪法的历史继承性和现实移植性。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于资本主义民主革命的号角中,资本主义宪法为人类宪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尽管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有本质上的区别(这是从阶级分析的观点来看的),但是社会主义宪法无法也不可能不受资本主义立宪活动的影响,不论是技术层面还是思想价值层面,而后者又更具有启发意义。承认这一点,才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尊重。
同时,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加快的今天,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宪法实践也对社会主义宪法的完善有很大的启迪。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宪法首先是资本主义革命的产物,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以商品生产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要求人们能够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权利主体,可以自由的占有财产、自由地出卖劳动力,自由地进行生产、交换和竞争。也就是说,经济活动的自由化成为民主的深厚土壤,民主事实首先在经济领域出现,尽管当时不断受到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压制。
此后,民主思想开始对这些民主事实进行理论论证和理论支持。于是,新的生产力代表要求在政治上确认和保障民主事实。
可以看出,宪法的产生是民主事实催化的结果,也是近现代民主的标志。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也首先符合宪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同时又有其特殊性:第一,资本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启蒙。
不论某个社会主义政权(国家)产生于怎样的历史背景下,其革命的动力都首先来自于对民主的追求,而民主是资本主义对人类政治文明的贡献。由此,制定社会主义宪法,以此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就成为社会主义政权自然而然的任务。
第二,社会主义宪法有质的飞跃。有人总试图把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分出孰优孰劣来,好像不这样就不能显示社会主义宪法的优越感,这是一种偏见。
一种社会事物或社会现象是否先进或优越,首先取决于其内在规定性。我们推崇社会主义宪法,就在于它本能地追求对社会成员民主的保障,而不是政治的工具或好看的民主的“帽子”。
这一点是资本主义宪法不可比拟的。但是,应当承认在宪法实施、民主保障的技术操作层面,社会主义宪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这种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宪法的威信,甚至使人们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 三、社会主义宪法和国家的关系 1. 宪法的政治地位 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宪法产生的前提,但是,不能就此认为,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派生物。
宪法的本源是民意,即社会民众的意志,也可以说来源于民主事实本身的要求。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意志的规范化,而实际上是对民意的确认和顺从。
国家制定宪法只是集中和反映民意的“外壳”。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在社会生活中正确对待两者的地位和层级,并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主义宪法一经产生就对国家具有最高约束力,国家的性质和根本制度、国家结构体系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等通过宪法的确认,来体现社会成员(大多数阶层)的认可和支持,进而国家的“民主资格”得到宪法的肯定。
2. 宪法至上 宪法是民意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关键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
从上文分析看出,宪法至少在形式上与国家意志是保持一致的,但它的“制权”任务又使它经常与国家权力发生冲突。尽管这种冲突不是根本性的,但是,一旦国家权力处于优先于宪法的位置,必将对宪法权威造成损害,进而侵害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造成社会成员对国家的民主性产生怀疑。
所以,宪法至上不仅仅是原则性的观念,更应该有具体的落实,特别要防止国家权力对宪法的侵害。现实生活中,这种侵害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显性侵害。
如立法活动的违宪,特别是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追求“权力自治”,违法宪法精神和规定。再如司法机关对公民宪法权利的消极对待和践踏,拒绝宪法进入司法领域等;二是隐性侵害。
如忽视宪法的实施,有意无意地淡化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影响和权威,使之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