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写,个人业绩计划书怎么写,月业绩计划书怎么写
答复:如何制定营销计划?着重归纳总结以下几点:第一、做好销售部门的详细工作规划流程,以及分配销售部门任务工作量,以着手针对销售的规划和探索预测销售目标,达成的销售业绩和共同愿景。
第二、做好销售部门的数据库报表的日程规划,并按质按量完成业绩报表的数据统计,以进行销售工作的预算开支经费和统计台帐,按周、月、季度报表及数据分析和个人业务提成计算绩效工资。第三、以精心组织和策划销售部门的工作计划,以按照工作计划的流程,以进行对销售计划统筹管理和安排后续的事项,以罗列出销售管理效益与效率的事务清单报告。
第四、做好销售部门的列席会议的事务纪要,以销售团队的研讨案例进行分析和分类指导,以销售团队的共同协作的能力,以进行销售业绩的评估与控制,以着力提升销售业绩和成绩单。第五、负责拟定销售部门的详细工作计划,以及编制销售计划和提纲,以探讨分析和检查计划的详细步骤,以修改和确定销售计划和工作任务及步骤,以正式拟出一份销售工作计划。
第六、以按照销售部门的事务计划,以进行对销售团队分析和研讨工作案例,并详细说明销售工作的相关问题和相关要求,并展开销售计划的具体内容,能够与销售团队研究和分析事务计划的工作规程,以共同执行销售计划,并达成一致共识。第七、以正式实施销售的工作计划,以及相关的事务和工作流程,以及向销售部门安排具体的工作事项,并督促好销售部门所交代的相关事宜,以向销售经理作好工作汇报情况。
谢谢。
2.如何编写销售人员的绩效计划书
第一部份前言
第一条 为鼓舞销售人员工作热情,提高工作绩效,积极拓展市场,促进公司产品的营销,维护公司的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用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式来评估考核公司各部门的工作绩效及绩效工资,以提倡竞争、激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三条 本方案的实施对象为公司配送中心前台部、配送中心收货部、配送中心发货部。
第二部 份配送中心前台部绩效考核办法
第四条 配送中心前台部绩效考核分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
第五条 配送中心前台部根据以下几项内容综合绩效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工作完成质量、客户反馈情况、部门协同情况。具体如下:
1、月度考核:人力资源部根据配送中心前台部月工作计划进行调整修订后报总经理批准并备案。下达到配送中心前台部负责人及所属员工,根据绩效考核指标针对每项考核指标逐一对比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月度考核奖金=月提成*周平均工作完成率
注:周平均工作完成率≥80%时,计算当月月度考核奖金;否则不计算当月月度考核奖金。考核得分考评最后一名取消月度考核奖金。
2、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奖金(末月)=本季度月度考核奖金总合*周平均工作完成率*10%
注:考核得分综合考评最后一名取消季度考核奖金。
3、年终考核:
年终考核奖金=全年季度考核奖金总合*季度考核平均得分率*3%
注:年度考核得分考评最后一名取消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部份 发货部绩效考核办法
第六条发货部绩效考核分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
第七条 配送中心主管根据以下几项内容综合绩效考核:工作完成指标、发货情况。具体发下:
1、月度考核:总经理办公室和财务部根据销售总目标对分店上报计划(回款计划)进行修正并下达给各分店之联络处(每两月一下达)。由于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也会遇到不可预测因素严重影响销售计划的完成,分店可以在每月的25日之间前上报下月回款计划的调整报告,经销售中心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行考核。
月度考核奖金=(月度回款考核奖金+月度利润考核奖金) *累计三个月回款完成率
月度回款考核奖金=月度回款*0.5%
月度利润考核奖金=月度市场经营利润*2%(市场经营利润计算方法由财务部下达并计算)
注:当月回款完成率≥80%或累计三个月回款完成率≥100%时,计算当月月度考核奖金;否则不计算当月月度考核奖金。
2、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奖金=(季度回款*0.5%+季度市场经营利润*2%)*20%。
注:累计三个月回款完成率≥80%时,计算季度考核奖金;否则不计算季度考核奖金。
3、年终考核:
年终考核奖金=(全年回款*0.5%+全年市场经营利润*2%)*10%。
注:全年回款完成率≥90%时,计算年终效益考核奖金;否则不计算年终效益考核奖金。
第三部份 销售业务主管考核办法
第八条 分店销售业务主管考核以销售回款为主要考核指标,在能完成所辖区域内的各项指标后可计算考核奖金,分店销售业务主管考核指标以销售回款为主,由分店每两月下达(销售回款指标每月不得少于3万元)。
第九条 联络处销售业务主管考核奖金=销售回款金额*1%。
注:销售回款完成率≥80%时,计算考核奖金;否则不计算考核奖金。
第四部份 其它说明
第十条 各项考核指标计算公式。
1、累计三个月回款完成率=(累计三个月回款金额÷累计三个月计划回款金额)*100%
2、累计营运费用完成率=1-(累计营运费用率-营运费用率目标)÷ 营运费用率目标(大于100%时按100%计算);
3、营运费用超额点数=(累计营运费用率-营运费用率目标)*100 (小于1时按1计算);
注:营运费用率目标为回款的10%
第十一条 如市场各级销售人员在中途辞职或被公司辞退不计算考核期内各类绩效考核奖金。
3.年度考核计划书怎么写
人事出勤管理制度样例 编 制 __________________ 审 核 __________________ 批 准 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XXXXXXXXXXXX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 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 用 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 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 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服 务 第一条 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 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 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 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 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
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 待 遇 第一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 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 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XX日。
(二) 员工工资每月XX日发放。 第六条 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 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 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 调 迁 第一条 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 出 差 第一条 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 给 假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 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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