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需要计提应交增值税,同样不需要做计提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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