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协议孩子探视权怎么写,需要注意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 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探望权起诉书怎么写
一。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望孩子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探望权的最大症结往往在于执行。那么对于探望权,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二。探望权起诉书怎么写
3. 探望权协议怎么写
子女探望权协议范本
甲方(男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__自年月日起由女方__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其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二、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男方__则每年支付抚养费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
2.男方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汇至女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探视权
1.男方对孩子_____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没有抚养的一方每个月可以探望一次。
3.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移手续自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 乙方:____
年月日年月日
4. 孩子探视权起诉状怎么写
说到起诉状的书写,法院是有明确的格式要求的,今天我就跟大家分享一下探视权起诉状应该如何书写?民事起诉状一般书写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标题,要写“民事起诉状”。
第二部分为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第三部分为案由(案由要写:探望权纠纷)。
第四部分为诉讼请求,也就是在本次诉讼中想要让法院判决的事项是什么。第五部分为事实与理由,也就提起诉讼的原因。
第六部分为结尾,写清楚需要递交诉状的法院(该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状人(也就是原告)和起诉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 分手及孩子的探视权协议该如何写
协议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单位、住址)协议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单位、住址)协议人某某某与协议人某某某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孩子某某的抚养权归女(男)方某某某。
二、男(女)方某某某对孩子某某享有探望权。
三、探望时间及方式:凡双休日、节假日,如无特别事宜,男(女)方均可对孩子进行探望。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男)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议人:(签名)协议人:(签名)年月日 : 年月日:
6. 孩子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
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一、问题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异双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不仅影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
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 直接扶养孩子一方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一些当事人离婚以后,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关于探视权的判决,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在判决书中很简单地确定一方有探视权,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不一致,如是三两天一次还是一周一次?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还是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请求方探视权的实现。
若规定的过于详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诸多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丝毫不差按判决执行。(三)“探视权”的执行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较大问题。
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常遭阻挠或对探视权进行滥用。我们在实践中曾遇到过这样两个案例。
一例是,双方离婚孩子被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女方不准其进入屋内,只是将家中的防盗门上的铁窗打开,让男方站在窗口看几眼孩子,男方无法忍受这种探视方式又提起诉讼。另一例是,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女方抚养其子一年后转由男方抚养,但两人常因探视发生纠纷,女方有时来探视在楼下就喊 “儿子,妈妈来看你了。”
闹得左邻右舍“鸡犬不宁”。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但该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无法可依。(四)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
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的不仅仅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五)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这是法院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
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二、原因分析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不够,“探视权”对于不少离异双方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有的甚至对此一无所知。
当事人就探视问题发生纠纷时,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二)不少离异者的法律及文化素质低下。
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1、直接抚养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自己,就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与对方切断关系。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
2、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
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3、导致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
4、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使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组成新家庭的新成员,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双方旧情复发的纽带,故意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
此外,实际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阻碍了探视权的执行。三、建议为较好地解决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方面的建议:(一)对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