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孩子改名协议书怎么写
需要孩子父母都同意,才可以办理。
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2.离婚后孩子改名字需要些什么手续
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搜狗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3.离婚后怎样给孩子改名字
父母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再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申请变更姓名手续如下:
一般来说,姓名在我国变更时,应按照《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再作变更。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8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8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
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扩展资料: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双方都有权让孩子随自己的姓氏,但具体随哪一方姓的问题,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孩子出生时,根据我国的风俗习惯这个比较容易解决,但是在离婚后,父母一方是否可以变更子女的姓氏,则需要遵照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也指出,父母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
离婚后,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单方面变更子女姓名是不当的,经一方提出异议,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经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的姓名,待子女成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有权自己决定加以变更,父母不应阻止。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4.离婚后孩子改姓名
您好,对于你的问题,律师提供一下咨询意见。
第一,您的孩子属于未成年人,您和前夫是他的监护人,在其成年之间由你们代理他从事相关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是在1958年1月9日施行的。第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的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是公民依法办理姓名变更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这部条例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以岁数来界定由谁作为申请人规定有不周延的地方。
第二,您和丈夫离婚后对于孩子变更姓名的问题应当达成一致,否则是不能获得更改的。 公安部于2002年5月21日《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第7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予以恢复。”可以看出这个批复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之后而由公安部重新作出的规定。
5.离婚后孩子改名字该怎么做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想要变更子女的姓名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原因:(1)有抚养权的母方处于对子女父方的怨恨,要改变子女的姓。(2)由于种种原因,一方认为子女的名字需要改变,只改变名字而不改变姓。(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想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父母离婚后,对改变子女姓氏应当协商。未成年子女如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听取其意见。成年子女可以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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